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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4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475號原 告 台灣川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勇益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韓敏、李雨正、李雨青間請求返還合建保證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5,264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50元,原告僅繳納65,733元,尚欠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附表:

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549萬元 1 利息 549萬元 114年7月16日 114年7月22日 (7/365) 5% 5,264.38元 小計 5,264.38元 合計 5,495,264元

裁判案由:返還合建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