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51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被 告 江美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11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零參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零參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所簽訂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第12條約定,於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3、57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7年12月1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截至102年9月23日止,累計尚有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3,983元未給付,其中3,652元為消費款、31元為循環利息,300元為其他費用。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除應清償上開欠款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前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依約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期限前
向原告繳款,借款利率原約定以週年利率為13.99%計算,如有遲延,延滯期間改按週年利率為20%計算;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2年7月27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44,775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息。
㈢被告於99年6月18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依約被告應於當
期繳款期限前向原告繳款,借款利率約定以週年利率為12.99%計算;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2年7月28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67,766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息。
㈣被告於101年8月28日向原告借款190,000元,依約被告應於當
期繳款期限前向原告繳款,借款利率約定採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1.99%計算(現為13.37%);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2年8月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163,843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本息。
㈤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被告郵局存簿封面、被告身分證、定儲利率指數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戶帳利率查詢、被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9至74頁),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費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10,080元應由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載。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蘇嘉豐法 官 陳姿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附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起訖日 利率 1 信用卡 3,983元 3,652元 自102年9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小額信貸 44,775元 44,775元 自102年7月28日起至110年5月20日止 20% 自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小額信貸 67,766元 67,766元 自10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2.99% 4 小額信貸 163,843元 163,843元 自10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7% 合計 280,3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