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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58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588號原 告 徐明吟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被 告 昌明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審易緝字第33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11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第㈢項:被告應將如附件1所示之道歉聲明,發表於Facebook網站之被告個人帳號「Jason Cornelius」(下稱系爭帳號)首頁,及刪除如附件3之動態文章全部(附民卷第6頁);嗣於民國114年11月5日具狀撤回該項聲明(本院卷第22頁)。此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6年10月23日中午12時28分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利用手機及網路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Facebook網站,並以系爭帳號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上網瀏覽之該帳號塗鴉牆上發表「閉徐被停權一個月?哈哈哈哈Daft Cunt」(下稱系爭言論),而Daft Cunt中文可譯為愚蠢、女性生殖器官之冒犯性用語,以此方式辱罵暱稱「徐閉」之原告,足以貶低原告名譽及社會評價致精神受有極大痛苦,被告應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下同)1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民法上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之前揭故意不法侵害行為,業據提出系爭言論擷圖照片(附民卷第21頁)、兩造Fcebook個人頁面擷圖照片(本院卷第29-35頁)為憑,而被告於偵訊時供承英文字Daft Cunt是笨蛋意思,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1614號訊問筆錄(本院卷第37-38頁)可參。參以被告因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嗣因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而經本院113年度審易緝字第33號刑事判決免訴等情,有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1350號檢察官起訴書(附民卷第31-35頁)、本院113年度審易緝字第33號刑事判決(本院卷第43-46頁)為憑,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審酌,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依前揭規定,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

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臺上字第1221號判決意旨參照)。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為大學畢業,現為公司負責人等情,業據原告陳述在卷(本院卷第52頁),經審酌被告發表系爭言論貶抑原告人格尊嚴,系爭言論於系爭帳號塗鴉牆上公開貼文方式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程度,並考量兩造財產所得資料,兼衡其身分、家庭狀況、資力、加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

㈢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1月11日起(本院卷第15-17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因本判決所命給付原告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