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602號原 告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訴訟代理人 李婉綾被 告 姜原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租金及補償金等,依兩造簽訂之新北市市有基地租賃契約書第22條約定,如有涉訟,兩造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兩造復已合意定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