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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66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664號原 告 張咸寧被 告 王愷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75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262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附民卷第5頁),嗣追加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訴、撤回如附表編號8、23、29、39、45所示之訴,並變更聲明如後貳之一所示(見本院卷第485頁)。核原告追加、變更前後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一體性,得於追加、變更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應認基礎事實同一,為使上開追加、變更前後之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統一解決兩造間紛爭,揆諸前開規定,應許其上開訴之追加、變更。至撤回部分,未經被告提出異議,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社群網站Instagram(下稱IG),以附表所示帳號,公開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致原告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非基於妨礙原告名譽或使原告心生畏怖之故意而發文,並無妨礙名譽、恐嚇之故意及行為,被告係因兩造因故有嫌隙,然原告始終避不見面,對被告置若罔聞,致被告僅能透過IG抒發心情,被告平常講話亦係如此,無人因此心生畏懼,且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3日、同年月15日均有外出參加聚會,113年2月27日、113年3月21日亦分別有去夜店、參加音樂節,可見原告並無因被告之言論心生畏懼。再者,如附表所示言論內容並未寫出原告姓名,不足以妨礙原告名譽。又如附表編號52至64所示內容,係在同一時間拍攝,說明同一件事,僅係因為IG限時動態有時間限制,始分段發布,原告就同一件事分別請求,係重複請求。另就原告起訴或追加起訴之時已逾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2年部分,為時效抗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被告有於附表所示時間於IG上以附表所示帳號發布

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業據提出IG限時動態截圖、影片檔案暨譯文為證(見本院卷第147至247、391至407、421至437頁)。被告對於曾以如附表所示IG帳號發布如附表所示內容乙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86頁),僅就附表編號56至64所示內容爭執發布時間應為114年1月2日或114年1月3日等語。然觀諸附表編號55所示內容提及「我怎麼知道那個垃圾張她也在這邊」、「在跨年的日子被我扁」,及附表編號56所示內容提及「聽說昨天有人去驗傷」、「驗個假傷然後去告她的恩人」等語,佐以原告前就112年12月31日晚間遭被告傷害乙節,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對被告提起告訴,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2890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9頁),並參以被告並未爭執附表編號52至55所示內容之發布時間為112年12月31日,且自陳附表編號52至64所示內容,係在同一時間拍攝,說明同一件事等語(見本院卷第279頁),堪認附表編號56至64所示之內容與附表編號52至55所示之內容應係於密接時間為之,附表編號56至64所示內容發布時間應為113年1月1日。從而,被告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帳號,發布如附表所示內容,應堪認定。

㈢關於附表編號5、6部分:

⒈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定有明文。

⒉經查,附表編號5、6所示內容之發布時間分別為112年10月2

日、112年10月7日,參以IG之動態限時24小時,堪認原告應至遲分別於112年10月3日、112年10月8日知悉被告發布該等內容,應自斯時起算2年請求權時效,然原告遲至114年11月25日始追加提起訴訟,顯已逾2年時效,是就此部分縱認原告之主張可採,因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被告為時效抗辯,即屬有據。至其餘部分,因原告均係於2年請求權時效內起訴,自未罹於消滅時效,併此敘明。

㈣關於原告主張侵害名譽權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4、7、9至12

、15至17、19、21、22、24至27、31至38、40至42、47至64部分):

⒈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

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釋字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釋字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公開發表言論涉及個人私德者,必須其內容具有「公共事務」或「與公共相關事務」之公共利益,倘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不能阻卻違法。所謂私德,係指私人德性,亦即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所謂公共利益,係指與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實,係指將之呈現在公眾下,有助於公共利益增進之事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倘係就與公共利益無關之私人生活事項之事實陳述,表意人縱得證明真實,仍不得因此排除不法。

⒉再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

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經查,被告自陳於本件事發時其IG粉絲人數為800多人,本件

部分限時動態係限定摯友才能觀看,伊摯友人數為30多人,該等摯友係伊和原告之共同朋友等語(見本院卷第486頁),可見被告係於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情形下,發布如附表所示內容。被告發布如附表編號1至4、7、9至12、15至17、19、21、22、24至27、31至38、40至42、47至64所示言論,指稱原告為「垃圾」、「爛人」、「爛東西」、「社會底層的寄生蟲」、「賤貨」、「死人骨頭」、「跑趴蟑螂」,貶低原告之外表、社經地位、人格等,並指原告欺負人、虛構故事、虛情假意、挑撥離間、「在外面找人家約泡上床,主動貼人家」,且描述欺辱原告之過程等,依社會通念,當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又原告並非公眾人物,其品格如何概與公益無關,而屬涉及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之事,被告發布上開內容,難認係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且無論是否與事實相符,或是否有相當憑據可認其所述為事實,均無從因此排除不法,是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言論侵害其名譽,被告應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要屬有據。

⒋被告固抗辯如附表所示言論內容並未載明原告姓名,不足以

妨礙原告名譽等語,然上開言論內容或直接指稱原告姓名,或指稱「張咸寧那個垃圾」、「張X寧」、「垃圾張什麼寧」,或指稱「垃圾張」、「那個姓張的」、「姓張的垃圾」等,且均係在密接時間發布,以密接時間發布之內容相互對照,即可推知所指稱者為原告,致閱聽者觀看該等內容後對原告產生負面觀感,自侵害原告名譽,是被告以此為辯,要無可採。

㈤關於原告主張恐嚇危安部分(即附表編號1、4、7、9、12至1

4、16、18至22、25、28、30、41、43、44、46、49至51部分):

⒈按所謂恐嚇,係指以將來惡害之通知恫嚇他人,凡一切言語

、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且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使人發生畏怖心即屬之。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⒉經查,被告發布如附表編號1、4、7、9、12至14、16、18、1

9、21、25、28、30、41、43、44、49至51所示言論,客觀上確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怖,而產生自身於未來恐受被告侵害之不安全感受,由被告所發布之限時動態內容綜合以觀,被告確實多次表達對原告不利,且該等語句確實具有加惡害於原告生命、身體、名譽之意,足以使原告心生畏懼,是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言論致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被告應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要屬有據。至如附表編號20、22、46所示言論,難認有何可認為被告係以將來惡害之通知恫嚇原告,足以使人生畏怖心可言,是原告此部分主張,要屬無據。

⒊被告固辯稱其僅係情緒抒發,無恐嚇之意,且原告於112年12

月3日、同年月15日均有外出參加聚會,113年2月27日、113年3月21日亦分別有去夜店、參加音樂節,可見原告並無因被告之言論心生畏懼等語。然觀諸該等內容提及「認識張的人最好勸她不要自以為是的去派去跑趴,我看到她我會扯她頭髮抓出來,親自揍她」、「請她好好繼續享受心理上的凌遲…無法坦然跟人誠實訴說的內疚及出門的凌遲」等語,可見被告所為顯非僅係情緒抒發,而屬惡害通知,又不同人受恐嚇而心生畏懼時所為應變,本受個人性格及當下處境等各種因素影響,是縱使原告事後有外出為一般社交行為,亦無從反推原告當下未心生畏懼,是被告前開所辯,並無足採。㈥按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

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社群軟體現為社會大眾普遍用以維繫感情、獲知外界訊息之工具,被告長期於密接時間發布如附表編號1至4、7、9至14、15至19、21、22、24至28、30、31至38、40至44、47至64所示內容,所展現之惡意非輕,致原告名譽受侵害或使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堪信使原告精神受有相當之痛苦,並衡以兩造之身分地位、財產資料(參本院卷第363頁,及本院依職權調取存放於限制閱覽卷之兩造財產所得資料)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就關於侵害名譽權部分以10萬元、關於恐嚇危安部分以10萬元,合計2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㈦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且未約定利息,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書狀,被告迄未給付,即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4月15日起(見附民卷第2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及自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發動,毋庸為准駁之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附表(民國;新臺幣/元)編號 時間 發文者 社群軟體 限時動態內容 原告主張所受損害 原告請求金額 證據出處 備註 1 112年9月5日 nancy3025 IG 我有一天…一定會跩著某人的頭髮,壓著她跪在我面前,讓我賞兩記耳光,不跟我說道歉,就再兩個耳光…打到我爽為止。 有種人天生就該被揍。 張咸寧@mm159494……妳適合永遠躲在黑暗中跟老鼠一樣的過生活。 ⒈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⒉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6萬5,000元 貼文截圖(本院卷第107頁、147頁即附件1) 2 112年10月1日 nancy3025 IG 幹零娘張咸寧那個垃圾怎麼對我的。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108、149頁即附件2) 3 112年10月1日 nancy3025 IG 直接公開罵自己老婆無能是我的超級大忌,比我糟糕還欺負你老婆的人例如張咸寧你不罵?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151頁即附件3) 4 112年10月1日 nancy3025 IG 大家都知道我很想揍張咸寧,他真的被我揍是剛好而已。 張咸寧妳就應該要被揍才是正道。認識張的人最好勸她不要自以為是的去派去跑趴,我看到她我會扯她頭髮抓出來,親自揍她。十個巴掌基本。 ⒈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⒉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110、153頁即附件4) 5 112年10月2日 nancy3025 IG 被那些長的醜、又沒錢、工作上沒什麼成就、也沒家世背景,還有特別懶惰的,穿衣服也很醜層次水平低落到不行的人,在背後批評我?哇靠~真的是一把火全上來。故意黑我針對我,還有試圖騙我錢的,還有會在我老公跟朋友之間,跟我挑撥離間的…還有故意讓我跟我老公吵架的…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 (本院卷第155頁即附件6) 原告114年11月25日追加。 6 112年10月7日 nancy3025 IG 糟蹋我的人,你就得得到這種後果,說白了,現實社會是個咖的人都對我客氣氣,我對妳好妳反而糟蹋我??沒給妳一點教訓我是對不起社會。 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 (本院卷第157頁即附件8) 原告114年11月25日追加。 7 112年10月2日 nancy3025 IG 但,這種人我一定公開罵,而且興致來的時候就拿來鞭屍。 層次低、水平低,在現實世界完全不是個咖的人……卻爬到我頭上擺明陰我欺負我說我不好的人……當作蟑螂打剛好而已。 ⒈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⒉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159頁即附件9) 8 112年10月2日 nancy3025 IG 公開罵人真的很爽,陰德值不足也不敢罵人的人,真的這輩子不懂這感覺有多爽。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161頁即附件10) 原告撤回。 9 112年10月2日 nancy3025 IG 張咸寧!妳真的會下地獄……一直在裝瘋賣傻,妳不得好死。 親自被我揍就是妳應得的。 ⒈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⒉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111、163頁即附件11) 10 112年10月2日 nancy3025 IG 每次看到我老公跟我吵架,就會很得意的,就是這個爛人…她什麼都沒有,挑撥離間就是她的專長…長得那麼醜還敢興風作浪?。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6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112、165頁即附件12) 11 112年10月2日 nancy3025 IG 那些被我罵的人,去死剛剛好,他們本來就不配做人。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167頁即附件13) 12 112年10月2日 nancy3025 IG 麻煩把張咸寧這個爛東西親自壓到我跟我老公面前 ⒈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⒉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169頁即附件14) 13 112年10月2日 nancy3025 IG 把張咸寧壓到我面前 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171頁即附件15) 14 112年10月2日 nancy3025 IG 真的不要讓我遇到張咸寧,我下次看到他我一定扁。 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173頁即附件16) 15 112年10月2日 nancy3025 IG 張咸寧有多值得被揍?她曾經自己編故事,把另外一個朋友沒做沒說的話弄成一個聽起來很合理的故事…… 媽的,信手拈來都是這個垃圾人幹的垃圾事。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113、175頁即附件17) 16 112年10月2日 nancy3025 IG 我揍她揍定了!不配做人的東西! ⒈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⒉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177頁即附件18) 17 112年10月3日 nancy3025 IG 妳真的為什麼不去死死?你根本不配當人…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6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 (本院卷第114、179頁即附件19) 18 112年10月12日 nancy3025 IG 我會挑一個良辰吉時,親自在妳跟妳朋友面前,賞妳巴掌。妳給我等著!我這個人非常有耐心,無論會過多久,你遲早會被我打的…我會親自動手。 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 (本院卷第181頁即附件20) 19 112年10月12日 nancy3025 IG 社會底層的寄生蟲,到現在還在那邊ㄏ一ㄠ掰,我真的打不到妳我不姓王。 ⒈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⒉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183頁即附件21) 20 112年10月17日 nancy3025 IG 我無時無刻都在提醒自己,該揍的人不揍,就是在糟蹋自己。 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185頁即附件22) 21 112年10月17日 nancy3025 IG 我只能奉勸當有一天,那個賤貨身邊朋友們看到我扁她的時候,切勿阻止我、任何人手別來碰到我、也千萬別兇我;因為我王愷若非常有把握,任何一個幫賤貨說話阻止我兇我的人,每一個她身邊親近的人,我都有各種把柄可以把你們洗臉洗到體無完膚。不怕的人可以試試看~ ⒈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⒉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187頁即附件23) 22 112年10月17日 nancy3025 IG 那個賤貨被揍完,我還要幼稚的請她給我拿出手機刪掉任何跟我老公的聯繫方式。電話簿留有這個賤貨的聯繫方式,整個就是帶賽。 ⒈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⒉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 (本院卷第189頁即附件24) 23 112年10月18日 nancy3025 IG 姓張的那位妳才認識我三年而已,說我愛的是我老公的錢?講這種話真的就叫沒見過世面。 妳都不怕妳八字太輕,扛不起我王愷若對妳的好減少壽命喔?我把妳當人,妳把我當什麼?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191頁即附件25) 原告撤回。 24 112年10月18日 nancy3025 IG 姓張的,還有那些背後把我講的亂七八糟的人,你們到底憑什麼批評我?我真心把你們當人對待,要逼我把你們當畜生你們比較開心嗎?不是欠揍是什麼? 死人骨頭張小姐,妳最誇張…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193頁即附件26) 25 112年10月18日 nancy3025 IG 我跟各位說我為什麼扁她扁定了,因為她的惡劣行徑簡直罄竹難書…垃圾張之後還繼續在那邊跟我鬧彆扭,說我講話機掰,一天到晚打給我老公,裝走心裝有事,每次一講就講到兩個小時,甚至超過。這個爛東西跟我道歉根本太便宜她了,扁了再說。 ⒈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⒉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195頁即附件27) 26 112年10月18日 nancy3025 IG 垃圾張在我家……私下挑撥離間我跟我朋友之間,還有我跟我老公……你真他媽的很想被扁……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197頁即附件28) 27 112年10月18日 nancy3025 IG 我王愷若是上帝眼中的鑽石欸,我很多事情也很珍惜妳欸,妳姓張的垃圾越來越誇張踩到我頭上? 我長大到現在,沒人敢這樣對我,就妳敢?而且妳算甚麼東西?跟地球上的蟑螂沒什麼兩樣的垃圾。 我是為她好,我連揍他都是為她好啦!就這麼簡單。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199頁即附件29) 28 112年10月19日 nancy3025 IG 你們跑趴圈的友誼真的太可笑,等著看我打那個姓張的……看起來大家應該是滿想看那個姓張的被我打。不是嗎?可笑的友誼。 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201頁即附件30) 29 112年10月19日 nancy3025 IG 罵張垃圾簡直是流量密……我有一天如果打她,她的朋友誰在旁邊錄影覺得有趣,我他媽的一起打!!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203頁即附件31) 原告撤回。 30 112年10月19日 nancy3025 IG 不道歉就算了還繼續背地造謠想惹事?想要我跟我老公吵架是不是?我就是機掰的把妳那些原本不足掛齒的爛事丟出來給大家看,看你還要不要繼續亂說話。 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205頁即附件32) 31 112年10月19日 nancy3025 IG 那個姓張的,她什麼都沒有的時候,虛情假意至少她做得到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207頁即附件33) 32 112年10月19日 nancy3025 IG 我討厭家裡到處都有那個垃圾留下的影子痕跡~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209頁即附件34) 33 112年10月20日 nancy3025 IG 垃圾張私下跟別人祝我「早日安息」。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211頁即附件35) 34 112年10月23日 nancy3025 IG 一輩子看不到她是我幸運,表示我跟她完全生活在不同層次及範圍的生活圈。也代表我老公的交友圈淘汰了層次低的,並提升轉換一輪,我高興都來不及。到底誰會想要故意遇到磁場差的人?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213頁即附件36) 35 112年10月23日 nancy3025 IG 說個我內心大白話,老實說我非常希望原本與我跟垃圾張的所有共同朋友,只要你或妳,到現在今日還會跟張垃圾像朋友一樣往來的,我很樂見你們主動遠離我跟我老公,因為這不是我要我擁有的交友圈,就這麼簡單。 對我來說,這個垃圾的人品極度不OK了,會跟她往來的人,我心理層面的直覺也會同樣對跟她往來的人,在某種程度對這些人的人格特質大扣分。 未來看到我對誰臉臭,很正常也無須介意,那只是因為誰叫你有個朋友叫張什麼寧的。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215頁即附件37) 36 112年10月23日 nancy3025 IG 但垃圾張的情況完全不一樣,又爛又壞還會故意欺負對她好的朋友……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217頁即附件38) 37 112年10月24日 nancy3025 IG 我現在就是受夠了很多鳥人鳥事,尤其跟張X寧有關的人事物,我看到想到就覺得很噁心,想吐~不小心滑到別人照片影片看到她的臉,我真的是好想一拳灌過去外加由內而發真心的很想吐~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219頁即附件39) 38 112年10月24日 nancy3025 IG 張垃圾的專長就是說謊還有挑撥離間。 她還很愛跟人家在那邊當心靈導師,走心靈路線,我幹零娘咧~請她先好好當個人就可以了,自己問題一堆還心靈導師,不要再害人了。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221頁即附件40) 39 112年10月24日 nancy3025 IG 就想放大放很大的幹零娘~ 限時動態截圖(本院卷第223頁即附件41) 原告撤回。 40 112年11月6日 nancy3025 IG 即使你下輩子會輪迴成為一隻狗,這輩子還是得好好積陰德的~寧願下輩子成為一隻好命狗,也不要當一個比畜生還不如的人類(例如垃圾張)。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 (本院卷第225頁即附件42) 41 112年11月6日 nancy3025 IG 我還沒笨到及殘忍到肉體上的凌遲,請她好好繼續享受心理上的凌遲…無法坦然跟人誠實訴說的內疚及出門的凌遲…… ⒈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⒉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 (本院卷第227頁即附件43) 42 112年11月6日 nancy3025 IG 垃圾張什麼寧的都幾歲了還沒一個小女生帶種… 聽說被我公幹的人還會聚在一起稱「復仇者聯盟」…麻煩有病真的要去看醫生,自己要把自己跟垃圾歸在同一類,我從來沒見過這種操作…嫩爆。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 (本院卷第229頁即附件44) 43 112年11月6日 nancy3025 IG 我現在比較擔心我還遇不到她啊?真的最好一輩子別有機會相見,不然那就是妳的臉拿來磨地板的那一天。 她不被我打,她真的會折壽…我他媽是為她好! 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 (本院卷第231頁即附件45) 44 112年11月6日 nancy3025 IG 只要我的生活週遭的人事物,與那個賤貨還有連結,我就是會不定時地把她拿出來鞭,直到我的生活圈再也與她無關,我的交友圈,再也沒有人與她有關。 或是扁到她為止。 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 (本院卷第233頁即附件46) 45 112年11月6日 nancy3025 IG 垃圾張以她的價值觀來對身邊的朋友,她肯定覺得她沒有錯;而我做人的價值觀與她是在光譜的兩個極端,所以我當然也沒錯。 因為我也是在各種人生教訓中成長的,她當然得接受社會鐵拳的洗禮。大家來比誰的氣長。 限時動態截圖 (本院卷第235頁即附件47) 原告撤回。 46 112年11月6日 nancy3025 IG 好心人士務必提醒張甚麼寧的垃圾來蛹動一起玩。 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 (本院卷第237頁即附件48) 47 112年11月6日 nancy3025 IG 我現在看到「運氣好」這3個字,就會直接聯想到垃圾張曾說:「我運氣很好,是因為我遇到我老公」;這句話的淺台詞就是,我王愷若不配過得好,我老公很好但我不好。 我可能會永遠記得曾經身邊有個人說過這樣的話,因為這是我出社會以來,聽過最沒有智商,可以說是最笨最蠢的話…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 (本院卷第239頁即附件49) 48 112年11月6日 nancy3025 IG 用運氣去評論他人,那是沒出過社會的人才會說的話。請垃圾張努力一點過日子~別老是用賭博過生活~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 (本院卷第241頁即附件50) 49 112年11月6日 nancy3025 IG 如果仔細回想,垃圾張也不是不曾努力過。 誰現在立刻把她騙到我面前讓我打她,我皮夾有多少現金,我全部打賞給帶她來的人~絕對超過一般人1個月薪水~ ⒈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⒉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 (本院卷第115、243頁即附件51) 50 112年11月7日 nancy3025 IG 但我也要大膽的說,「老娘就他媽擺明要欺負妳,怎了?」 就是因為與自己和解過後,認知到…垃圾張打就對了,看到蟑螂的時候會怎麼打,就怎麼打。 ⒈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⒉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 (本院卷第245頁即附件52) 51 112年11月7日 nancy3025 IG 連把垃圾騙來我家讓我打,有大紅包都沒人敢要……好啦你們是對的,真的要打她哪需要花那麼多錢…! ⒈被告於社群軟體揚言欲傷害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精神受有痛苦。 ⒉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1萬5,000元 限時動態截圖 (本院卷第116、247頁即附件53) 52 112年12月31日 nancy3025 IG 被告於影片內稱「垃圾張」、「長很醜」、「蟑螂」。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3萬元 限時動態影片檔案(見原告115年2月13日提供之光碟,影片檔案:2323.12.31-1) 53 112年12月31日 nancy3025 IG 被告於影片中稱「遇到垃圾張」、「ㄧ腳踹過去」、「用腳摩她的臉」、「直接ㄙㄟˋ她一巴掌」、「我從她身後拽她的頭髮」、「一巴掌把她的臉打回原形」。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3萬元 限時動態影片檔案(見原告115年2月13日提供之光碟,影片檔案:2323.12.31-2) 54 112年12月31日 nancy3025 IG 被告於影片中稱「既然我也要來這邊,妳剛好也在,就扁阿」、「一堆人看到一個漂亮女生扁她」、「我沿途都在聽Jazz、爵士樂、鋼琴,想著等一下要去扁人,心情超好的」。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3萬元 限時動態影片檔案(見原告115年2月13日提供之光碟,影片檔案:2323.12.31-3) 55 112年12月31日 nancy3025 IG 被告於影片中稱「我怎麼知道那個垃圾張她也在這邊」、「在跨年的日子被我扁」、「我們沒有打架,她只有被我扁的份,而且我很會扁人,沒有傷的,讓妳痛,但是不會受傷」、「我現在很開心,因為我剛扁了我非常想扁的人」、「像個寄生蟲水蛭一樣,跑趴蟑螂」。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3萬元 限時動態影片檔案(見原告115年2月13日提供之光碟,影片檔案:2323.12.31-4) 56 113年1月1日 nancy3025 IG 被告於影片中稱「聽說昨天有人去驗傷」、「驗個假傷然後去告她的恩人」、「作假傷裝心理受創」、「垃圾真的是不可回收的垃圾耶」。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3萬元 限時動態影片檔案(見原告115年2月13日提供之光碟,影片檔案:000000000.048956) 57 113年1月1日 nancy3025 IG 被告於影片中稱「那個垃圾去驗傷」、「去驗傷的那個真的是很垃圾很渣的人」。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3萬元 限時動態影片檔案(見原告115年2月13日提供之光碟,影片檔案:000000000.179187) 58 113年1月1日 nancy3025 IG 被告於影片中稱「自己在外面找人家約炮上床,主動貼人家」。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3萬元 限時動態影片檔案(見原告115年2月13日提供之光碟,影片檔案:000000000.270825) 59 113年1月1日 nancy3025 IG 被告於影片中稱「垃圾之所以是垃圾,就是她不聰明」。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3萬元 限時動態影片檔案(見原告115年2月13日提供之光碟,影片檔案:000000000.579739) 60 113年1月1日 nancy3025 IG 被告於影片中稱「那些人眼睛透露出邪裡邪氣、氣質很差」、「打玻尿酸、整形都無法遮掩」。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3萬元 限時動態影片檔案(見原告115年2月13日提供之光碟,影片檔案:000000000.683038) 61 113年1月1日 nancy3025 IG 被告於影片中稱「那個垃圾張」、「智商有問題」、「不要亂講話,惹錯人找死阿」。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3萬元 限時動態影片檔案(見原告115年2月13日提供之光碟,影片檔案:000000000.257998) 62 113年1月1日 nancy3025 IG 被告於影片中稱「她這個人死不足惜啦」、「她如果去自殺根本不需要惋惜」、「她這個人活在世界上沒有一點幫助」、「垃圾」、「怎麼不死一死」。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3萬元 限時動態影片檔案(見原告115年2月13日提供之光碟,影片檔案:000000000.571827) 63 113年1月1日 nancy3025 IG 被告於影片中稱「張咸寧垃圾」、「重點是她被扁了」、「她被扁了,被巴頭巴了兩下,然後她的臉好像被鞋子摩臉跟脖子,就踩,然後被推了整個往後倒,我蠻會打架的」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3萬元 限時動態影片檔案(見原告115年2月13日提供之光碟,影片檔案:000000000.918254) 64 113年1月1日 nancy3025 IG 被告於影片中稱「像這種很欠扁的人真的很難得遇到」 被告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羞辱原告人格,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 3萬元 限時動態影片檔案(見原告115年2月13日提供之光碟,影片檔案:000000000.272342)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