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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7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709號原 告 賴正倫被 告 楊耀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845號詐欺等案件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56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417號裁定移送前來後,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30日具狀將其訴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見本院卷第51頁),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故依前揭規定,應由本院改用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