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755號原 告 高瑜鴻
李秀琴上列原告因被告劉秀美詐欺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3286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01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逾新臺幣880,000元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該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然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此有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民事判例意旨可參。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倘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非屬刑事判決所認定係因犯罪事實而生者,民事庭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此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可參。
二、查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286號刑事判決(下稱本件刑事一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為:被告劉秀美分別於民國107年3月15日、108年5月1日自任會首,邀集如附表一會員名單所示之人,參加如附表一所示之2個合會(以下分稱A會、B會,各合會之會期、會員人數、起會日期、標會時間、每期會款數額、出標金額即標息均如附表一所示)。詎被告因資金需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上開合會進行中,利用各會員彼此不熟識、信任會首而未前往標會現場之機會,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其所經營之阿連美容院,以如附表二所示會員名義標會,並以電話佯向會員表示有某會員得標,使不知情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誤認實際上有會員得標且將遵期繳交會款,自己可順利取得得標款項,而如數將後續會款繳交予劉秀美,劉秀美因此詐得合會金總計新臺幣(下同)4,066,000元(如附表三、四所示)等情(見訴卷第13-24頁)。
三、原告2人本件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李秀琴於A會有3個會份,於B會有2個會份,原告高瑜鴻則於A會有1個會份,因被告冒標,陷於錯誤,致原告李秀琴繳納A會會款共2,962,800元、B會會款1,357,000元,原告高瑜鴻繳納A會會款987,600元,然被告嗣後竟無預警宣布停標,惡意倒會。因A會已進行55會期,B會已進行37會期,經加計歷次會息,被告應返還原告李秀琴A會之合會金3,300,000元、B會合會金1,480,000元,並返還原告高瑜鴻A會合會金1,100,000元,扣除被告倒會後償還原告李秀琴1,550,000元、償還原告高瑜鴻300,000元,故被告尚應返還原告李秀琴3,230,000元、返還原告高瑜鴻800,000元等語,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7條第2項、第179條規定、民法第709條之9第1至3項規定,請求擇一為勝訴判決,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李秀琴3,230,000元本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高瑜鴻800,000元本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30,000元。
四、經比對刑案一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原告2人於本件主張之原因事實,兩者重疊者僅有A會第47至55會次(即附表
五、七編號47至55)、B會第34至37會次(即附表六編號34至37),原告2人就上述會次請求返還之880,000元部分(計算式:60,000×9+40,000×4+20,000×9=880,000),免納裁判費。故本件原告2人原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8,651元,扣除上述免納部分之11,640元,應繳納37,011元,未據原告2人繳納。爰限期命原告2人補正之。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愷茹附表一:合會資料編號 會別 合會內容 會員名單 1 A會 1.會期:自107年3月15日起至112年3月1日止。 2.會數(含會首):66人。 3.每會會款:2萬元。 4.採內標制(即標金由會款內扣除)。 5.最低標息:1,000元。 6.標會時間:每月15日。 7.108年起每年3月1日加標1次。 8.會首:劉秀美 1.林顏麗秋 2.邱俐俐 3.劉祖文 4.周麗雪 5.太君(即李秀琴) 6.黃歆淋(即李秀琴) 7.李秀琴 8.高瑜鴻 9.陳金連 10.陳金連 11.徐炳煌 12.徐炳煌 13.徐炳欽 14.徐炳欽 15.徐宇呈 16.陳盈如 17.徐亦珊 18.藍麗紅 19.魏菊蘭 20.林文貞 21.黃冠成 22.徐家容 23.廖秀英 24.劉進南 25.劉進南 26.沈碧雲 27.劉綉鳳 28.劉綉鳳 29.劉連麗 30.劉秀玲 31.劉秀玲 32.阿堂 33.李炎蛟 34.吳羨 35.李增國 36.李增豪 37.吳家緯 38.黃素綢 39.許淋貽 40.簡麗娜 41.陳健華 42.陳偉捷 43.吳珠雲 44.王月裡 45.張雨勝 46.王月娥 47.高炳偉 48.袁毓璘 49.范梅 50.程太太 51.陳玉雲 52.許子懿 53.小張 54.林惠娟 55.劉喜燕 56.周月霞 57.游世輝 58.周育瑋 59.李罔 60.李瑞昭 61.林皇卿 62.林皇卿 63.李美月 64.李秀梅 65.林俊羽 2 B會 1.會期:自108年5月1日起至112年7月1日止。 2.會數(含會首):52人。 3.每會會款:2萬元。 4.採內標制。 5.最低標息:1,000元。 6.標會時間:每月1日。 7.會首:劉秀美 1.周美惠 2.周美惠 3.馬高玉女 4.高玉蓉 5.詹毓秀 6.許煌基 7.蔡明澔 8.王淑彩 9.莊月子 10.金連 11.陳金連 12.徐炳欽 13.徐炳煌 14.吳貞儀 15.陳盈如 16.徐宇呈 17.敏富 18.來春 19.冠誠 20.徐家蓉 21.林宜嫺 22.劉綉鳳 23.劉綉鳳 24.藍麗紅 25.陳淑華 26.張卉蓁 27.太君(即李秀琴) 28.太君(即李秀琴) 29.沈碧雲 30.李瑞昭 31.李美月 32.李秀梅 33.林皇卿 34.游雲恩 35.王月娥 36.王月裡 37.袁毓璘 38.高炳偉 39.劉連麗 40.陳淑娟 41.小玲 42.千瑀 43.富康 44.孟涵 45.李麗華 46.李麗華 47.連慈美 48.林文貞 49.陳啟榮 50.李增豪 51.吳羨附表二:
編號 合會 被冒標之會員 1 A會 1.林顏麗秋 2.邱俐俐 23.廖秀英 24.劉進南 25.劉進南 42.陳偉捷 49.范梅 55.劉喜燕 57.游世輝 2 B會 1.周美惠 2.周美惠 25.陳淑華 29.沈碧雲附表三:
編號 合會 案發時已進行之會數 案發時應剩餘之活會數 案發時實際剩餘之活會數 案發時實際活會會員 被告冒標之活會數 1 A會 55 11 20 1.林顏麗秋 2.邱俐俐 5.太君(即李秀琴) 6.黃歆淋(即李秀琴) 7.李秀琴 8.高瑜鴻 23.廖秀英 24.劉進南 25.劉進南 42.陳偉捷 49.范梅 55.劉喜燕 57.游世輝 60.李瑞昭 61.林皇卿 62.林皇卿 64.李秀梅 (其餘不詳) 9 2 B會 37 15 19 1.周美惠 2.周美惠 25.陳淑華 27.太君(即李秀琴) 28.太君(即李秀琴) 29.沈碧雲 30.李瑞昭 32.李秀梅 33.林皇卿 (其餘不詳) 4附表四:
(一)A會107年3月15日起會,總會員(含會首)共66人編號 佯稱有會員得標之標會時間/會次 被冒稱 得標會員 標息即出標金 該會次應剩餘之活會會員數(會員總數-死會會員人數《含會首》) 詐得之活會 金額 1 110.09.15/ 第47會次 不詳 1,000元 20(總會員66人-死會會員47人《含會首》)(以下類推) 380,000元 2 110.10.15/ 第48會次 不詳 1,000元 19 361,000元 3 110.11.15/ 第49會次 不詳 1,000元 18 342,000元 4 110.12.15/ 第50會次 不詳 1,000元 17 323,000元 5 111.01.15/ 第51會次 不詳 1,000元 16 304,000元 6 111.02.15/ 第52會次 不詳 1,000元 15 285,000元 7 111.03.1/ 第53會次 不詳 1,000元 14 266,000元 8 111.03.15/ 第54會次 不詳 1,000元 13 247,000元 9 111.04.15/ 第55會次 不詳 1,000元 12 228,000元 1.金額總計:2,736,000元 2.因冒標會次、標息不明,故以停會向前回溯9個會次,標息以會單所記載最低標息計算 3.計算式:被冒標該次的活會會員數×(會款-標息)
(二)B會108年5月1日起會,總會員(含會首)共52人編號 佯稱有會員得標之標會時間/會次 被冒稱 得標會員 標息即出標金 該會次應剩餘之活會會員數(會員總數-死會會員人數《含會首》) 詐得之活會 金額 1 111.01.1/ 第34會次 不詳 1,000元 19(總會員52人-死會會員34人《含會首》)(以下類推) 361,000元 2 111.02.1/ 第35會次 不詳 1,000元 18 342,000元 3 111.03.1/ 第36會次 不詳 1,000元 17 323,000元 4 111.04.1/ 第37會次 不詳 1,000元 16 304,000元 1.金額總計:1,330,000元 2.因冒標會次、標息不明,故以停會向前回溯4個會次,標息以會單所記載最低標息計算 3.計算式:被冒標該次的活會會員數×(會款-標息)附表五、六、七:另紙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