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78號上 訴 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靜芳即明富國際法律事務所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靖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