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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78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78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張華軒被 告 李月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於民國106年2月2日締結之信用卡契約(下稱系爭信用卡契約)約定條款第28條及於111年8月31日締結之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借款契約)「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皆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78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3、67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06年2月2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被告依約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預借現金,但應按月繳納應付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逾期付款,原告得按循環信用利率(以週年利率15%為上限)向被告計收遲延利息(下稱系爭信用卡帳款)。

㈡被告另於111年8月31日與原告締結系爭借款契約,約定由被告

向原告借款67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8月31日起至118年8月31日止,利息依定儲利率指數(114年3月31日起為1.73%)加週年利率7.99%計算,如逾期還款或付息,應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下稱系爭借款)。

㈢詎被告就系爭信用卡帳款及系爭借款,分別自114年3月8日及11

4年3月31日起未依約清償,依系爭信用卡契約約定條款第23條第1項及系爭借款契約「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系爭借款到期時之利率為週年利率9.72%。被告迄今就系爭信用卡帳款尚欠12萬3,378元(內含本金11萬3,876元及循環利息9,502元)未為清償,而上開帳款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為週年利率7.7%,是被告尚應向原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另被告就系爭借款尚欠本金62萬6,510元、利息6萬8,23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為給付。爰依系爭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以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按消費借貸之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借

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7條前段、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系爭信用卡契約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分期信貸_網銀)、系爭借款契約、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結果、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結果、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9至77頁),內容互核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

2項規定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金額(新臺幣) 利息 1 11萬3,876元 自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2 62萬6,510元 自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72%計算之利息。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