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79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799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彭若鈞律師被 告 蕭國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與訴外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花旗銀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第59頁)。嗣台灣花旗銀行以民國112 年8 月12日為基準日,將渠在臺之消費金融業務及相關資產與負債(含營業部、44間分行),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分割予原告,此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 年12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1491841 號函同意在案(見本院卷第13

3 頁至第134 頁),是原告與台灣花旗銀行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分割後受讓營業之原告概括承受台灣花旗銀行對被告之債權,自應受該合意管轄約款之拘束,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住所經寄存送達,另為國內公示送達,均生合法送達效力,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109 年3 月間與台灣花旗銀行簽署信用卡申請書,向

台灣花旗銀行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則應給付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係就該帳款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所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算,最高以年息15% 計付,如於當期繳款延滯時尚應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連續2 期時給付第2 期違約金400 元,連續3 期時給付第3 期違約金500 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

3 期為限,又如連續2 期所繳付款項未達最低應繳金額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或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喪失期限利益,至113 年11月24日止,尚積欠32萬1,830元(含本金29萬6,425 元、利息2 萬4,205 元、違約金1,20

0 元)未給付,是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 計息本金欄所示金額以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計算式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109 年4 月24日與台灣花旗銀行簽訂滿福貸個人信用

貸款約定書,向台灣花旗銀行借款94萬9,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114 年4 月24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8.99% 固定計算,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全部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則應依上述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併加計逾期繳款1 個月違約金300 元、逾期

2 個月違約金400 元,逾期3 個月違約金500 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 期為限,另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喪失期限利益,至113 年10月22日止,尚積欠43萬8,117 元(含本金41萬6,695 元、利息2 萬222 元、違約金1,200 元)未給付,是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 計息本金欄所示金額以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計算式計算之利息。

㈢台灣花旗銀行與原告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分割後由原告

概括承受台灣花旗銀行對被告之債權。職是,單就請求金額部分共計75萬9,947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彙總表、信用卡帳單、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信用貸款~帳單彙總表、信用貸款月結單、信用貸款帳單、貸款撥款明細表、貸款年金試算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 年12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1491841 號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34 頁),並有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索引卡查詢證明、裁判書系統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3 頁至第181 頁),足認原告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附表(時間:民國/ 幣別:新臺幣)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計算期間及利率 1 信用卡 321,830 296,425 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 2 信用貸款 438,117 416,695 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99%計算之利息。 總計 759,947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