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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8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809號聲 請 人即

參 加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 易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80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本院卷第29頁)。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