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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93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939號原 告 李佳晏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複 代理人 王顥源律師(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3166號債權憑證所示,被告對原告自民國90年6月2日起至民國109年8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25計算之利息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二、被告不得執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3166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就自民國90年6月2日起至民國109年8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25計算之利息債權部分,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百分之84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262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本件起訴時訴之聲明為:⒈確認被告所持本院94年度執利

字第3166號債權憑證,逾「本金新臺幣(下同)58萬7,455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0.25計算之利息,及自109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範圍之債權不存在;⒉本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7463號強制執行事件,逾「本金58萬7,455元,及自109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0.25計算之利息,及自109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⒊被告不得執本院94年度執利字第3166號債權憑證,對原告之財產逾「本金58萬7,455元,及自109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25計算之利息,及自109年8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部分為強制執行。

㈡原告於本院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上開訴之聲

明第2項,被告當庭表示對此無意見,亦未於該期日後之10日內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則上開訴之聲明第2項已非本院審理範圍。

㈢原告上開訴之聲明,將本件所涉債權憑證誤載為本院所發給

,原告已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將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第3項所載債權憑證發給法院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並將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更正為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原告此等所為均屬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依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查被告前執嘉義地院94年4月12日94年度執字第3166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證)為執行名義,向嘉義地院聲請對原告為強制執行,經嘉義地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45501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囑託本院執行,復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7463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惟原告主張系爭債證所示自90年6月2日至109年8月25日期間之利息及違約金債權請求權已時效完成,而不得再據此對其為強制執行,然為被告所否認,是兩造間就系爭債證所載上開期間之違約金、利息債權請求權是否存在即屬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有確認利益。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系爭債證所示違約金債權,係依憑約定借款利息之利率為計算,與借款利息均屬本金遲延給付所生之債權,其給付性質與民法第126條所定未滿1年之定期給付相當,是本件違約金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6條規定之5年短期時效,又被告係於114年8月25日聲請強制執行,則系爭債證所示自90年6月2日至109年8月25日期間之利息及違約金債權,均已時效完成,原告自得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確認被告所持系爭債證,逾「本金58萬7,455元,及自109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25計算之利息,及自109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範圍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㈡被告不得執系爭債證,對原告之財產逾「本金58萬7,455 元,及自109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10.25計算之利息,及自109年8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部分為強制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債證所示違約金債權時效應為15年,而非5年,原告主張109年8月26日以前之違約金債權已罹於時效,顯有誤會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被告受讓取得系爭債證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債權;

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及被告分別於附表所示聲請日期,持附表所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並經嘉義地院、本院分別以如附表所示執行案號之強制執行案件受理,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及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終結情形亦如附表所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3頁、第57頁),亦有系爭債證可稽,並經本院查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實無誤。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

,依其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5條、第126條、第1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款、第137條規定、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約金之約定,為賠償給付遲延所生之損害,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始得請求,既非定期給付之債務,即與民法第126條規定之性質不同,其時效為15年而非5年。末按消滅時效完成後,如債權人依原執行名義或債權憑證聲請法院再行強制執行時,亦不生中斷時效或中斷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之問題。

㈢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被告對原告之違約金債權之請求權時效

應為15年,而利息債權之請求權時效則應為5年。至當事人約定依原債權之一定比率按日或月或年計付違約金,僅屬違約金額之計算方式,無從逕認此種違約金性質即屬民法第126條所定未滿1年之定期給付,原告主張本件違約金債權時效應為5年云云,洵無可採。

㈣查被告曾向士林地院聲請對原告為強制執行,士林地院就被

告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於100年10月11日核發移轉命令予被告(即附表編號4之執行案),復被告於本院自承:士林地院該次執行係扣原告之薪資,但因債務人已離職,所以沒有扣到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堪信該次強制執行程序於核發移轉命令後之同年發薪日時,即因原告離職,執行無結果而程序終結,則系爭債證所示債權之時效至遲應於同年12月底重新起算。

㈤被告於114年8月25日持系爭債證為執行名義,向嘉義地院聲

請對原告強制執行時,系爭債證所示違約金債權固未逾15年時效,然自90年6月2日起至109年8月25日止之利息債權請求權已逾5年時效而不存在。是原告主張系爭債證所示被告對原告自90年6月2日起至109年8月25日止之利息債權請求權,均已時效完成而不存在,其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被告不得持系爭債權為執行名義,就上開利息債權部分,對原告為強制執行等語,均屬有據,然其主張違約金債權請求權已時效完成,被告不得持系爭債權為執行名義,就違約金債權部分,對原告為強制執行部分,則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債證所示被告對原告自90年6月2日起至109年8月25日止之利息債權請求權不存在、被告不得執系爭債證就上開利息債權對原告為強制執行,均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薇晴附表編號 執行 債權人 聲請日期 執行案號 執行名義 執行程序終結情形 1 中華 商銀 94年間某日 嘉義地院94年度執字第3166號 嘉義地院90年訴字第796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嘉義地院於94年4月12日發給系爭債證 2 被告 98年6月26日 嘉義地院98年度司執字第16306號 系爭債證 執行書記官於98年7月16日在系爭債證上加註後,將系爭債證發還被告 3 100年8月10日 嘉義地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6289號 執行書記官於100年8月30日在系爭債證上加註後,將系爭債證發還被告 4 100年間某日 士林地院100年度司執康字第51756號 就被告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於100年10月11日核發移轉命令 5 114年8月25日 嘉義地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5501號 系爭執行事件(受嘉義地院上開執行事件囑託執行) 受託執行程序已終結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