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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9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97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被 告 蘇莉茹上開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7日上午9時32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行言詞辯論,因被告未到庭,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114年12月10日宣判;惟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將戶籍地址遷移至高雄○○○○○○○○林園辦公處(高雄市○○區○○路0號),至本院上開言詞辯論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陳姿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