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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9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9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紅鷹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美莉訴訟代理人 黃偉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旺普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不服民國114年12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真正連帶責任部分廢棄。二、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其上訴利益即為本院命其與黃偉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共新臺幣(下同)12萬7,960元(即聲明第1項8萬7,960元、聲明第2項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