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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05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050號原 告 陳孟澤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被 告 陳語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

2被告應移除如附表所示之言論。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曾經交往、為男女朋友,後因故發生齟齬、感情破裂分手,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而基於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發表時間、在附表所示社群平臺、以附表所示帳號,發表散布如附表所示之三十一項言論,其中編號02、03、06、13、14、16、20、23、24、27、29、30共十二項所示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並觸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經鈞院刑事庭判決有罪確定;爰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就前述十二項發表散布經判決有罪之言論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共五十萬元(即每項言論賠償四萬一千六百六十七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言論移除。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前曾到庭聲明陳述如下:

(一)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不否認於附表所示發表時間、在附表所示社群平臺、以附表所示帳號,發表散布如附表所示之三十一項言論,其中編號02、03、06、13、16、20、23、24、27、29、30共十一項所示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經法院確定判決認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等情,但以業已移除INSTAGRAM社群平臺上如附表編號04至31項所示之言論,至TIKTOK(抖音)社群平臺之帳號已不存在,且資力有限無力賠償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兩造曾經交往、為男女朋友,後因故發生齟齬、感情破裂分手,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而基於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發表時間、在附表所示社群平臺、以附表所示帳號,發表如附表所示之三十一項言論,其中編號02、03、06、13、16、20、23、24、27、29、30共十一項所示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並觸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事實,業據援引本院一一三年度易字第一一二四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卷附證據資料為證,核屬相符,且經被告坦承不諱,應堪信為真實。

但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五十萬元,及移除附表所示言論部分,則為被告否認,辯稱:附表編號01至03項所示言論業隨同其帳號消滅而不存在,編號04至31項所示言論業經移除,其資力有限,無力賠償等語。

四、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九十年台上字第六四六號著有裁判闡釋甚明。又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項「真實不罰」、第三百一十一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七0號判決意旨參照);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如明知他人轉述之事實為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偽之事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按發表言論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如明知他人轉述之事實為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偽之事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五十萬元,及移除附表所示言論,係以被告於附表所示發表時間、在附表所示社群平臺、以附表所示帳號發表附表所示言論,其中編號02、03、06、13、14、16、20、23、24、27、29、30共十二項所示言論侵害其名譽權,經法院判決犯散布文字誹謗罪有罪確定為論據,關於被告於附表所示發表時間、在附表所示社群平臺、以附表所示帳號發表附表所示言論,其中編號

02、03、06、13、16、20、23、24、27、29、30共十一項所示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經法院判決犯散布文字誹謗罪有罪確定一節,已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一一三年度易字第一一二四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審認明確,並經被告坦認無訛,堪信為真,前已述及。

(二)關於慰撫金之請求部分:1被告於附表所示發表時間、在附表所示社群平臺、以附表

所示帳號發表附表所示言論,其中編號02、03、06、13、

16、20、23、24、27、29、30共十一項所示言論,其中稱原告「騙財騙色騙感情」、「在直播斂財釣魚」、「釣下一個喜歡他的女生來騙錢順便『假交往真騙錢』」、「騙財騙色騙感情全都騙」、「繼續騙錢」、「假戀愛真斂財」、「繼續斂財」、「騙朋友的錢騙到沒朋友,再去直播上騙女生」、「直播斂財」、「騙我50萬」、「騙我50萬不還」部分,意指原告有以不實之訊息、行為致其或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財產情事,性質為事實陳述,其餘部分性質則為基於所述事實所為之個人意見表達、評論,被告在公開之社群平臺上發表該等言論,自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依前開說明,被告應舉證證明所述事實為真,或曾盡力查證、有相當證據資料足認所述為真,否則仍應就不實之事實陳述,及基於不實事實所為之意見發表、評論,因而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惟被告在刑事案件審理中自承係因兩造交往期間,為取悅、討好原告,並提高原告在TIKTOK(抖音)社群平臺之人氣排名,乃多次自願主動在該社群平臺購買高價禮物贈與原告,已難謂原告有何以不實資訊、行為致其陷於錯誤交付(五十萬元)金錢之騙財、斂財行為,被告所指原告欺騙朋友、在網路釣魚斂財行為,亦僅係其聽聞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網友之片面指述,復未為任何合理查證行為,參諸被告業因於附表所示發表時間、在附表所示社群平臺、以附表所示帳號發表附表編號02、03、06、13、16、20、23、24、27、29、30共十一項所示言論,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前業提及,本院認被告發表附表編號02、

03、06、13、16、20、23、24、27、29、30共十一項言論,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堪以認定,原告就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至被告發表附表編號14項所示言論,其中指原告「無敵沒良心的垃圾」部分,已經因被告係基於兩造交往期間花費鉅資購買禮物贈送原告,仍遭原告冷淡回應終至分手情事,一時氣憤而以文字表達自身之情緒、不滿,並非無端恣意攻擊,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亦不致撼動原告社會地位、損及原告人格尊嚴,經刑事判決認定不構成公然侮辱罪,是被告此部分言論不具不法性,原告就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難認有據。

2本院審酌原告於○○○年○月間出生,大學畢業,從事網路直

播,一一一年至一一三年間報稅收入五萬餘元至九百二十五萬餘元間,名下有面額六萬元之投資(參見司法院稅務連結作業系統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告於○○○年○月間出生,高中畢業,從事網路服飾銷售,一一一年至一一三年間報稅收入僅數千元,名下僅有九十六年間出廠之自用小客車(參見司法院稅務連結作業系統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告竟因兩造感情破裂分手,即利用兩造賴以維生之網路平臺,虛構不實事項貶損原告社會評價,造成原告精神上憤怒、痛苦,惟被告發表附表編號02、03、06、13、16、20、23、24、27、29、30共十一項所示言論,導因於兩造交往期間,被告贈與原告高額金錢,分手後心有未甘、不滿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被告如附表編號

02、03、06、13、16、20、23、24、27、29、30共十一項所示言論各請求慰撫金四萬一千六百六十七元,顯有過高,應以各五千元為適當,則被告應就附表編號02、03、06、13、16、20、23、24、27、29、30共十一項所示言論賠償慰撫金共五萬五千元。

(三)關於移除附表所示言論之請求部分:經查,附表編號01至03項所示言論業隨同被告之帳號消滅而不存在,編號04至31項所示言論亦已經被告移除,此經被告陳明在卷,且經原告肯認屬實(見訴字卷第四九頁筆錄);附表所示言論現既已經不存在或經移除,則原告猶請求被告移除附表所示言論,自非有據。

五、綜上所述,被告於附表所示發表時間、在附表所示社群平臺、以附表所示帳號發表附表編號02、03、06、13、16、20、23、24、27、29、30共十一項所示言論,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就附表編號02、03、06、13、16、20、

23、24、27、29、30共十一項所示言論賠付原告之慰撫金以各五千元、合計五萬五千元為適當,及附表所示言論業已不存在或經移除,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五萬五千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爰予駁回。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未逾五十萬元,爰無待原告供擔保,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緯騏附表:

編號 社群平台 帳 號 發表時間 (民國) 發表內容 01 TIKTOK(抖音) -------------- KIMY(愛心)喬 111年05月14日 12時40分許 曾經美好的回憶,其實都是假象,誰上禮物就對誰好,不上禮物就把你丟了,你的良心不會痛嗎,把別人真心當什麼?熊直播主。 02 111年05月14日 12時43分許 ①大家一起抵制這位騙財騙色騙感情的主播好嗎,長得人模人樣,內心卻醜陋無比,為了利益欺騙別人感情,真心不希望再有女生被騙了。 ②我丟了50萬禮物給熊澤KRIS,後來我的前男友熊澤KRIS直接斷連 整個人消失,到現在還是找不到人,他現在還是開開心心的在直播斂財釣魚,想釣下一個金主,釣下一個喜歡他的女生來騙錢順便『假交往真騙錢』,希望你們不要變成下一個我! 03 111年05月14日 12時44分許 ①希望不要再有更多人受害,因為真的有很多受害者私訊我,賺錢真的很辛苦,被騙錢更是痛苦萬分,我不希望你們成為下一個我,專用戀愛假象換取禮物的人一定要小心! ②我想應該有很多人,都有遇過渣男,但我這次遇到的是一位高段位的渣男,這也是我人生第一次遇到騙財騙色騙感情全都騙的渣男,應該是有去上過渣男訓練班第一名的渣男,不然他不會坐上直播主第一名的位子。 ③這個人就是抖音第一名直播主,熊澤KRIS。 04 INSTAGRAM -------------- NINI00000000 111年05月20日 13時43分許 ①請問,熊ㄗㄜˊ主播,說謊的人要吞一千根針,那你今天這樣騙我你要吞幾根?從以前到現在,沒有遇過比你更無情低級殘忍的人。 ②用50萬換到你10萬的可怕真面目我覺得值得,真心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祝你每天虛情假意的欺騙粉絲和真心喜歡你的女生的錢,還能睡的心安理得。 ③#有上過渣男訓練課的高段位渣男 ④#真的不是普通的厲害可以出國比賽、#熊澤副本、#熊澤愛情騙子、#熊澤假交往真斂財 05 111年05月13日 08時42分許 來來來,抖音的熊粉,看清楚了,不要再上當受騙了。 06 111年05月14日 04時08分許 熊大主播,完全不回應不反省,還是繼續開直播,繼續騙錢,又有無知女生繼續上直播受騙,因為通常都是在直播上釣魚才能釣到金主,我就是在他直播上認識。 07 111年05月14日 04時09分許 ①真的希望不要再有受害者,賺錢很辛苦,被騙錢更是痛苦萬分,我丟了50萬禮物給熊澤KRIS,後來我的前男友熊澤KRIS直接斷連,整個人消失,到現在還是找不到人,他現在還是開開心心的在直播斂財,希望你們不要變成下一個我! ②寶貝們幫我分享,不想有更多受害者!! ③請大家點進去看完就知道我是怎麼被騙的。 08 111年05月14日 04時10分許 熊大主播不認錯,還在直播上說我被前女友嚇到,很可怕啥的,開始跟粉絲討拍,說自己多可憐,然後就好多小姐姐開始同情他送禮物,欸這招很厲害餒!怎麼不想想自己的所作所為有多過分?真的沒有反省,還在繼續開播騙錢。 09 111年05月15日 01時23分 你真的很可憐,沒救,今天騙我50萬 錢也不還,欺騙我感情就算了,然後現在不認錯,還檢舉我抖音帳號,你以為不讓我發了,就能掩蓋你的惡行嗎? 10 111年05月15日 01時24分許 越想越氣,50萬就這樣沒了,然後換到的是一個謊言,之前還每天陪他睡覺,慘,然後每天還能看他在直播上騙錢,怎麼可以有這麼不要臉的人? 還有人在上面丟禮物給一個職業騙子???!拜託你們多多幫我分享貼文和限時動態,不然會有更多女孩傻傻被騙! 11 111年05月15日 01時27分許 熊大主播,因為錢的事跟多少人吵架 一堆人跑來爆料騙朋友的錢騙到沒朋友,再去直播上騙女生,大家小心此人!! 12 111年05月20日 13時08分許 真的啊,比COVID19還可怕的男人。 13 111年05月24日 21時36分許 假戀愛真斂財的故事。 14 111年05月27日 06時49分許 騙我感情就算了,50萬不還我也算了 ,連一聲對不起也沒講過,這些都算了,還檢舉我TIKTOK帳號,害我被永久封號,我4萬5000粉絲跟200K讚全沒了,熊主播,你今天傷害我到這樣你還是人嗎?無敵沒良心的垃圾。 15 111年05月27日 09時03分許 ①有直播濾鏡的你可以用濾鏡騙人。 ②沒直播濾鏡的你用對女生好騙感情。 16 111年05月27日 07時01分許 還能裝沒事,繼續斂財,還跟大家說是大家看錯,你把大家都當瞎子嗎?傻眼。 17 111年05月27日 07時02分許 50萬不還我就算了,不道歉也算了,檢舉我抖音害我被封禁,現在還要背後小動作傷害我…沒遇過比你更傷人的人。 18 111年05月19日 13時12分許 長得人模人樣,內心醜陋無比,榨乾完粉絲錢,欺騙女友感情就丟,真的覺得上禮物的人,真的好可憐,最後才會發現自己被騙。 19 111年05月19日 13時18分許 我們熊大主播,事發至今,已經第8天,仍然,一句對不起都沒說過,真得是很沒良心。 20 111年05月20日 07時16分許 熊大主播,因為錢的事跟多少人吵架 一堆人跑來爆料,騙朋友的錢騙到沒朋友,再去直播上騙女生,大家小心此人!! 21 111年05月20日 13時29分許 哈哈哈哈哈哈哈,專用直播濾鏡騙人加上票的主播? 22 111年05月20日 13時33分許 好啦有直播濾鏡的你,真的比較好看啦,但一切都是假象啊,大家不要被濾鏡男騙了,得不償失。 23 111年05月20日 13時34分許 ①熊主播,你以為逃避責任不回應,就能掩蓋掉你欺騙別人感情的事實?還能每天開開心心的直播斂財,去騙一些不知情的外國粉絲,替你感到悲哀。 ②人不可貌相,濾鏡下的你,真的是顏值主播,私底下的你,就是一個欺騙別人感情換得利益的人 賺自己該賺的錢不行嗎,為何要用卑劣手段?把大家當白痴嗎? 24 111年05月20日 16時54分許 ①大家一起抵制這位騙財騙色騙感情的主播好嗎,長得人模人樣,內心卻醜陋無比,為了利益欺騙別人感情,真心不希望再有女生被騙了。 ②我丟了50萬禮物給熊澤KRIS,後來我的前男友熊澤KRIS直接斷連,整個人消失,到現在還是找不到人,他現在還是開開心心的在直播斂財釣魚,想釣下一個金主,釣下一個喜歡他的女生來騙錢順便『假交往真騙錢』,希望你們不要變成下一個我! ③請大家多多幫我分享出去拜託!!!!!!不要再讓下一個無辜女生受害被騙,謝謝你們。 25 不詳時間 你別惹我,我再警告你最後一次。 26 111年05月14日 05時56分許 你最好是叫你的管理員不要白目來檢舉我,否則,你會很慘,我先講... 27 111年05月15日 01時23分許 你真的很可憐,沒救,今天騙我50萬 錢也不還,欺騙我感情就算了,然後現在不認錯,還檢舉我抖音帳號,你以為不讓我發了,就能掩蓋你的惡行嗎?... 28 111年05月15日 01時25分許 熊澤瘋狂檢舉我TIKTOK抖音帳號啦,你他媽是想要我的粉絲檢舉你嗎?你想你就講,不要挑興我,真的不用太過分,我沒檢舉你,你先來檢舉我?我勸你最好不要惹我。 29 111年05月15日 02時06分許 騙我50萬不還,還檢舉我帳號,害我帳號不見,太過分,我的網軍們,Go,每個人都幫我,一個人檢舉他10次。 30 111年05月20日 16時45分許 騙我50萬不還,還檢舉我帳號,害我帳號不見,太過分,我的網軍們,Go,每個人都幫我,一個人檢舉他10次。 31 INSTAGRAM -------------- NINI0000000 111年05月19日 02時53分許 ①外國人終於有眼睛了,這樣我就放心了,你的外國粉絲傳給我的。 ②看來你的外國粉絲現在要幫你發揚光大了。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