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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07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079號原 告 吳冠磊訴訟代理人 王子璽律師被 告 鄒瑋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律師

黃鈺書律師被 告 葉乙潔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自字第68號侵入住宅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88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葉乙潔原為男女朋友交往關係,於民國113年4月28日分手。伊於113年2月5日承租新北市○○區○○○路00號17樓住處(下稱系爭房屋),並同意葉乙潔居住。惟葉乙潔另結識被告鄒瑋,其等明知伊無可能同意葉乙潔帶同鄒瑋至系爭房屋發生性行為或為其他親暱舉動,葉乙潔乃私下拿取伊另行存放之備用社區磁扣及房屋門禁卡,交付鄒瑋使用,鄒瑋即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故意,接續於113年2月10日、11日、21日、26日、同年3月17日、20日、同年4月8日、9日、11日、12日、14日、15日、16日、17日、18日、19日、20日、28日(下合稱系爭期日),持社區磁扣及房屋門禁卡進入系爭房屋。鄒瑋侵入住宅之行為不法侵害伊之隱私權及居住安寧、居住自由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伊精神受有相當痛苦,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鄒瑋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賠償之責;葉乙潔犯幫助鄒瑋侵入住宅,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上開法條規定,求為命被告連帶給付50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法定利息之判決。

三、鄒瑋則以:葉乙潔為有權居住系爭房屋之人,伊受葉乙潔邀請而進入系爭房屋,並無何侵入住宅之侵權行為;且伊進入系爭房屋時原告均不在,葉乙潔對伊表示其自己居住,伊不知原告亦有居住系爭房屋等語,資為抗辯。

四、葉乙潔則以:伊於113年4月28日與原告分手前,係與原告同居於系爭房屋,伊有權居住於系爭住處。伊僅提供鄒瑋社區磁扣,未提供房屋之門禁卡,均係伊為鄒瑋開門。鄒瑋進入系爭房屋後,僅在客廳等伊有權支配之區域活動,未進入原告私領域的臥房,原告亦未有表示反對之意思表示,自無侵犯原告隱私,原告並未舉證證明伊有何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五、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本院卷第140至141頁):㈠原告於113年2月4日由葉乙潔擔任保證人,向訴外人翁瑜瑩承租系爭房屋,並同意葉乙潔居住。

㈡原告與葉乙潔於承租系爭房屋時已是男女朋友關係,於同年4月28日分手。

㈢葉乙潔拿取系爭房屋之磁扣一個,交付鄒瑋使用。

㈣鄒瑋於系爭期日,或單獨持葉乙潔提供之磁扣進入社區,或與葉乙潔一同進入社區,並獲葉乙潔同意進入系爭房屋。

六、原告主張鄒瑋為侵入住宅之侵權行為,及葉乙潔幫助鄒瑋為上開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被告抗辯葉乙潔有權居住於系爭房屋,與原告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等情,乃據鄒瑋提出房東翁瑜瑩與原告、葉乙潔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顯示房東將原告、葉乙潔名稱設為「房客吳先生」、「房客葉小姐」,且與葉乙潔聯繫承租相關事宜(本院卷第147至161頁),並核與原告申請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447號通常保護令之聲請狀勾選「被害人、相對人的關係:曾有同居關係」等情一致(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447號卷第10頁),佐以原告自承係由葉乙潔擔任保證人而承租系爭房屋且同意葉乙潔居住等情(不爭執事項第㈠點),堪認葉乙潔係基於與原告同居關係而有權居住於系爭房屋。被告抗辯葉乙潔因有權住居於系爭房屋而得同意他人進入系爭房屋等情,堪信可採。且鄒瑋係經葉乙潔之同意始進入系爭房屋乙節,為兩造所不爭(不爭執事項第㈣點),尤無從認有不法侵害原告隱私或居住自由之故意或過失,原告主張鄒瑋應就進入系爭房屋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暨主張葉乙潔幫助鄒瑋之侵權行為而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