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087號原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被 告 湯健明
湯啓明湯龍明湯幼明湯穗明湯月明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2,278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足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