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183號上訴人即被 告 宋東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奧黛玲有限公司因114年訴字第5183號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