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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185號上 訴 人 林柏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皓鈞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185號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7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