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242號原 告 高聰明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顏芷綾律師廖沅庭律師被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宏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瑞鴻被 告 尚允永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被 告 天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重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思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