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252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被 告 張德慧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間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85萬元,借款期間7年,並約定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於辯論期日到場,表示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有信用貸款契約書、帳務查詢畫面、支付命令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核與其主張相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附表:(新臺幣,民國)被告應給付原告1,787,550元,及自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點)60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