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294號上 訴 人 胡敦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退休公教人員協會等間確認會員大會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梁靖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