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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314號上 訴 人 范鵬達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華璉間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31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5萬元及利息,經本院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452元,未據上訴人僅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