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344號上 訴 人 李湘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梓喬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58,663元(參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593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4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