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412號上 訴 人 趙士維
趙士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靜芬間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