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46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宇翔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中華民國圍棋協會法定代理人 蘇治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5年6月11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