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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4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483號原 告 吳慧美被 告 楊燕雪

鄭伊庭鄭伊雅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燕雪、鄭伊雅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0號2樓」,被告鄭伊庭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6樓」,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