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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484號上 訴 人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484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