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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50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50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被 告 朱雋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6,088元,及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092,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276,0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向伊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即得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詎被告未依約繳款,截至114年10月15日止,累計尚有消費記帳款新臺幣(下同)351,821元未為給付,其中329,938元為消費款、20,683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違約金(下稱系爭信用卡債務),依約系爭信用卡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利息。被告復依序於下述時間向伊借款,其金額及借款期間暨每月應繳付之利息利率分別如下:㈠於110年4月20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位址:27.53.169.20)向伊借款3,84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20日起至117年4月20日止,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5.88%計算(被告違約時適用利率為7.61%,即1.73%+5.88%=7.61%,惟伊本件僅請求以週年利率4.01%計算之利息)。㈡於112年5月18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位址:27.240.232.179)向伊借款1,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5月18日起至119年5月18日止,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6.99%計算(被告違約時適用利率為8.72%,即1.73%+6.99%=8.72%,以上2筆借款債務下合稱系爭2筆借款債務);遲延繳納時,不論本金或利息如有一部分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未依約攤還系爭2筆借款債務,系爭2筆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各按上開利率計息,尚積欠合計2,924,267元【計算式:1,764,297元+1,159,970元=2,924,267元】之借款本金,及如附表編號㈡至㈢所示之利息未清償。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276,088元,及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信用卡消費明細、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結果、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撥款資訊查詢結果、產品利率查詢結果、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結果、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77頁),互核相符,堪信屬實。從而,被告未依約清償系爭信用卡債務及系爭2筆借款債務,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上開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㈠ 329,938元 15%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㈡ 1,764,297元 4.01% 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㈢ 1,159,970元 8.72% 自民國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