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5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521號原 告 陳文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被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提起訴訟所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至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具體表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起訴程式實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7頁)可憑,然原告迄未補正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事項,揆諸前開規定,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