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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5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555號原 告 秦美娥訴訟代理人 張嘉哲律師被 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藍琪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