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668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鄭哲銘被 告 陳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零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9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2、47、57、67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7年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被告依約得持信
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於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或為其他信用卡消費行為,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遲誤繳款期限者,以年利率14.99%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至114年9月23日尚積欠新臺幣(下同)5萬9,201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
㈡被告於109年2月24日申辦信用貸款,向原告借款41萬6,000元
,原告並於同日將款項撥付被告指定帳戶,借款期限自109年3月3日起至116年3月3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除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外,應按固定利率即週年利率16.38%計付遲延利息,惟因應民法第205條規定修正,自110年7月16日起借款利息改依週年利率15.88%計算。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至113年2月7日止尚積欠29萬1,523元(含本金26萬9,935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2萬1,588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
㈢被告於110年6月4日申辦信用貸款,向原告借款36萬元,原告
並於同年月28日將款項撥付被告指定帳戶,借款期限自110年6月28日起至117年6月28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除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外,應按固定利率即週年利率16.38%計付遲延利息,惟因應民法第205條規定修正,自110年7月16日起借款利息改依週年利率15.88%計算。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至113年4月25日止尚積欠30萬1,796元(含本金28萬931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2萬865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
㈣被告於111年10月14日申辦信用貸款,向原告借款38萬元,原
告並於同年月26日將款項撥付被告指定帳戶,借款期限自111年10月26日起至117年10月26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除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外,應按固定利率即週年利率15.68%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至112年11月28日止尚積欠37萬7,634元(含本金35萬4,683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2萬2,951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
㈤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
數清償上揭債務本金及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事實均無意見,伊並非故意不清償債務,希望能與被告再進行協商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用卡須知及約定條款
、信用卡帳單、信用卡帳單彙總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查詢匯出匯款交易明細、利率變動表、信用貸款繳款帳卡、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申請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71頁)。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並於本院11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本院卷第108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判決。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文友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年:民國)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起算日 年利率 1 5萬9,201元 5萬9,201元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9% 2 29萬1,523元 26萬9,935元 自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5.88% 3 30萬1,796元 28萬931元 自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88% 4 37萬7,634元 35萬4,683元 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