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6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66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1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