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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70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70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被 告 林睿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玖仟參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玖仟參佰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借據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25、73、101、125頁),是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19日間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

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料被告自發卡起至114年9月23日止,消費記帳尚餘本金新臺幣(下同)4萬5,949元、循環利息1,976元、手續費1,200元,未按期給付。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15%計算至清償日止。復按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㈡被告分別於110年1月11日、同年4月27日、111年6月20日向原

告申請信用貸款,借用如附表一所示3筆共87萬元之借款,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還款方式等約定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詎被告分別於114年7月11日、同年6月18日、同年6月20日起就應付之本息均未繳納,分別積欠如附表二編號2、3、4計息本金欄之借款(合計46萬0,224元)及利息未清償。依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㈢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信用卡

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消費記帳款、借款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與約定書3份、撥款資訊3份、產品利率查詢、無擔保利率條件變更同意書3份、放款帳戶利率查詢3份、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查詢3份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21至139頁),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7,090元應由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附表一:借款約定條件(幣別:新臺幣/日期:民國)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計息方式 還本付息方式 1 44萬元 110年1月11日起至117年1月11日止 原約定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年利率13.99%機動計息。嗣於112年5月15日約定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年利率7.72%,按日計息(現為9.45%)。 自實際貸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 19萬元 110年4月27日起至117年4月27日止 原約定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年利率11.55%機動計息。嗣於112年5月15日約定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年利率7.72%,按日計息(現為9.45%)。 同上 3 24萬元 111年6月20日起至118年6月20日止 原約定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年利率14.71%機動計息。嗣於112年5月15日約定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年利率7.72%,按日計息(現為9.45%)。 同上 總計 87萬元附表二:請求金額(幣別:新臺幣/日期:民國)編號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計算期間(民國) 年息 1 4萬9,125元 4萬9,125元 4萬5,949元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44萬元 20萬3,713元 20萬3,713元 自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9.45% 3 19萬元 9萬7,058元 9萬7,058元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9.45% 4 24萬元 15萬9,453元 15萬9,453元 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9.45% 共計 50萬9,349元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