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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7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736號原 告 黃耀祖

黃文虎被 告 黃秋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各美金82,367元,及自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卻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14年9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並於同月26日送達予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狀況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劉其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