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737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被 告 許耀光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葉宸頤律師謝沛澂律師被 告 劉遠奕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