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7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748號原 告 葉卜實被 告 彭薇格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1萬元,及自民國106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之金額111萬元,加計至114年10月22日起訴前之利息共46萬1030元,核定為157萬1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