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851號原 告 高嘉瑜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王怡茹律師魏婉伃律師被 告 陳時奮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複代理 人 陳冠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7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僅就被告於民國114年8月26之社群媒體貼文,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將114年8月26日於社群媒體發布之侵害原告名譽如原證一所示之貼文刪除。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0頁),嗣於115年3月2日原告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於115年6月12日以民事準備㈠暨訴之聲明更正狀,主張追加被告於115年2月13日之社群媒體貼文之侵權行為,並於115年6月12日民事準備㈠暨訴之聲明更正狀確定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將114年8月26日、115年2月13日於社群媒體發布之侵害原告名譽如附件二、附件三所示之貼文刪除。三、被告應負擔由原告自行刊登在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以標楷體24號字體,及長不低於25公分、寬不低於15公分之1/4版篇幅,如附件一所示勝訴啟事1日之刊載費用。⒋原告就前開第一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436頁),核原告所為訴之追加,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終結,且被告對原告訴之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揆諸前揭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於112年6月2日參與政論節目《少康戰情室》當日錄影(下
稱系爭節目)休息時,訴外人沈富雄與原告閒談提及社會上浮上檯面與未浮上檯面之性騷擾案件比例至少為1比10,原告回應其比例可能不只如此,並引述臺灣婦女約有八成一生中曾遭受騷擾卻未申訴之統計資料,強調社會整體性騷黑數之普遍性,未表示民進黨未爆發之性騷案件比例為1比100,沈富雄嗣於112年6月5日及同年月6日公開說明,其與原告所討論僅為臺灣社會整體性騷擾案件之黑數,並未指控民進黨,詎被告於112年6月2日系爭節目播出後於臉書陸續發表指稱原告曾指控民進黨性騷黑數百倍之貼文並據此評論等文章,於原告及沈富雄公開澄清後亦未刪除各該相關貼文,嗣被告在其與沈富雄間相關案件之判決,即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9號、第501號刑事判決(下稱另案刑事判決)、114年度上字第259號民事判決(下稱另案民事判決)等判決認定依整體脈絡尚不能逕認沈富雄係藉由原告之私下談話,指稱民進黨內性犯罪黑數甚高云云之結果出爐後,被告明知上情仍基於錯誤事實,以「翁達瑞」為化名於114年8月26日在臉書發表如附件一所示貼文(下稱系爭甲貼文),另於115年2月13日發表如附件二所示之貼文(下稱系爭乙貼文),其中系爭甲貼文內容載稱:「兩年多前,民進黨爆出性騷事件,沈富雄研判浮上檯面的個案只有十分之一,高嘉瑜糾正為百分之一。針對高嘉瑜所稱百倍的性騷黑數,多家媒體與多位名嘴均認為她再度背刺民進黨。我也寫了一篇評論,要求高嘉瑜為她的言論負責。」,系爭乙貼文內容載稱:「高嘉瑜指控民進黨的性騷黑數百倍,登上數個親藍的媒體,甚至包括對岸的宣傳喉舌環球網,標題如:『賴清德不用選了?綠性騷7案狂燒,沈富雄示警暗藏驚人黑數』」、「沈富雄與高嘉瑜聯手抹黑民進黨」(下合稱系爭言論),均對原告做出貶抑性評價,系爭言論屬事實陳述,非單純價值判斷,被告就此應負合理查證義務,不得以言論自由或政治評論為由免責,而被告明知原告為民進黨籍政治人物,故意不實指摘原告曾稱「民進黨性騷黑數百倍」,並進一步以「背刺民進黨」、「抹黑民進黨」及「打擊選情」等語加以評價,被告明知上開貼文均具有重大爭議仍執意散布,系爭甲、乙貼文下有大量按讚、留言及轉載,並經新聞媒體及社群平台引用、散布,致閱聽大眾誤解原告曾表示民進黨性騷黑數百倍,客觀上足使一般閱聽人認原告係於選舉期間,刻意發表不利其所屬政黨之言論,因此對原告產生負面觀感,認原告欠缺基本政治立場或誠信,加深對原告人格誠信及公共形象之負面評價,使原告在社會上之整體評價因而嚴重受損。原告長期參與公共事務,個人名譽與社會大眾對其人格操守、政治立場及從政正當性之評價密切相關,因系爭甲、乙貼文透過社群媒體及新聞媒體廣泛傳播,使原告之人格操守、政治立場、公共形象及社會信賴因而受損,名譽權受侵害,並承受精神痛苦與輿論壓力。
㈡另被告於系爭甲、乙貼文所稱經其他新聞媒體報導之內容,
如標題為:「賴清德不用選了?綠性騷7案狂燒,沈富雄示警暗藏驚人黑數」、「賴清德不用選了?綠營性騷8連爆還沒完沈富雄爆『驚人黑數』」及環球網標題為「蔡英文辦公室某要人疑性騷擾?島內網友:誇張,比爆米花爆還快」之新聞報導內容均未記載原告曾指稱「民進黨性騷黑數百倍」,被告所稱「媒體報導原告指控民進黨性騷黑數百倍」及「媒體據此加以評論」等內容,係對外在客觀情形下之描述,屬可經查證之事實陳述,並非單純意見表達,然該等內容與客觀新聞資料不符,被告卻仍於系爭乙貼文中進一步評論「引述親藍媒體報導,有憑有據」,將不存在之媒體報導當作既有事實,作為評論之前提,致一般閱聽人誤認「原告指控民進黨性騷黑數百倍」已為媒體所證實,從而強化其言論之可信性。㈢被告所為「高嘉瑜指控民進黨性騷黑數百倍」、「高嘉瑜指
控民進黨性騷黑數百倍,登上數個親藍媒體」等語,均屬可受檢驗真偽之事實陳述,原告已就相關言論多次開公澄清,且依節目逐字稿、新聞報導內容及法院判決,均可清楚辨識原告所述性騷黑數非指涉民進黨而係討論一般社會現象,原告為因應被告多次不實指摘均盡可能於被告貼文下方或透過其個人社群媒體即時進行澄清回應,然被告非但未予採納或查證,反而持續於該等澄清內容下方重複為相同指摘,對原告澄清置若聞,執意維持其原有不實指控之立場,被告一再於系爭甲、乙貼文中表示「高嘉瑜指控民進黨的騷黑數百倍」,持續以相同敍事指摘原告,顯非單純解讀或查證不足,而係於明知真相之情形下仍執意重複為不實指摘,顯示其對於相關事實之真偽不僅抱持重大輕率之態度,甚至已達明知不實而仍為指摘之程度,可見原告係於明知真相之情形下,以貶損原告名譽之故意,持續對原告為不實指摘及無端謾罵,已逾一般合理評價之範圍,足認其主觀惡意重大,自不得主張善意評論、合理查證作為免責依據。被告所為「背刺民進黨」、「抹黑民進黨」等貶抑性評論,係建立於明知不實之「原告指控民進黨性騷黑數百倍」、「媒體均基於原告提出該指控而為報導」之不實敍事,難認屬基於相當事實基礎所為之合理評論,已逾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
㈣原告與沈富雄私下實際談話涉及社會上性騷擾案件浮上檯面
與未浮上檯面之比例,並未提及民進黨,112年6月間亦係臺灣整體「#MeToo」運動所引發之社會現象,不能僅因民進黨相關事件受到關注,即推論原告所稱黑數必然係指民進黨,況被告亦自承前開私下談話「實情如何已未可知」,卻仍以肯定語氣指稱原告曾「指控民進黨性騷黑數百倍」,係將未經證實之主觀推論轉化為客觀事實,被告所引用之媒體資料僅曾報導原告與沈富雄談論性騷黑數,所提出之媒體、名嘴及社群評論,僅能證明部分人士曾主觀解讀原告所稱性騷黑數與民進黨有關,不能證明原告確曾發表系爭言論,被告所提出之資枓,亦不足認其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或具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被告若僅係介紹當時社會曾存在之不同解讀,大可表述為「當時有部分媒體認為」、「部分評論者認為」或「社會上曾有人解讀原告所稱黑數係指民進黨性騷事件」,忠實呈現所欲描述者僅係社會上曾存在之前開理解,而非逕以肯定語氣直接指摘「高嘉瑜指控民進黨的性騷黑數百倍」。系爭甲、乙貼文應依整體內容判斷,不得割裂為新聞轉述及個人評論,被告所為係具體事實指摘,應證明其所述真實,或已踐行合理查證程序,並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縱認屬意見表達,其評論既建立於未經證實之系爭言論上,即欠缺相當事實基礎,不得以合理評論或言論自由免責。原告提出被告自112年至114年間之相關貼文、發言及訴訟資料,係證明被告早已知悉其說法受到質疑,且相關判決均未採認原告確曾發表系爭言論,被告仍以肯定語氣反覆散布並為負面評價,足認其具有故意或重大輕率,系爭甲、乙貼文雖以被告與沈富雄間之訴訟為主軸,然均以系爭言論為核心事實基礎,貼文下方亦有「背骨」、「無恥」等負面評論,足認被告之指摘與原告所受負面社會評價間具有高度關聯。㈤原告請求刪除系爭甲、乙貼文,並非全面禁止被告就訴訟歷
程、判決見解或個人感受發表意見,被告仍得在排除不實指摘後重新撰文,縱認貼文尚有部分內容不具侵權性,亦應刪除其中涉及系爭言論之部分。又被告所稱原告名譽早已「貶損殆盡」云云僅屬其主觀評價,不足作為免責依據。
㈥綜上,被告於系爭甲、乙貼文,不實指摘原告曾稱「民進黨
性騷黑數百倍」,並以「媒體報導」之不實敘事強化其言論之可信性,復以「背刺民進黨」、「抹黑民進黨」等語加以評價,足使一般社會大眾對原告之人格誠信及公共形象產生負面評價,致使原告之社會評價已受有貶損,其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為此,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㈦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將114年8月26日、115年2月13日於社群媒體發布之侵害原告名譽如附件二、附件三所示之貼文刪除。
⒊被告應負擔由原告自行刊登在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
以標楷體24號字體,及長不低於25公分、寬不低於15公分之1/4版篇幅,如附件一所示勝訴啟事1日之刊載費用。
⒋原告就前開第一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系爭甲、乙貼文之內容,被告係在談論遭沈富雄公然辱罵「
知識分子的敗類…沒有廉恥…厚臉皮」等不堪用詞,故而對沈富雄提告,針對自身與沈富雄之訴訟結果等可受公評事項,基於自衛自辯所為之合理評論,屬言論自由之範圍,難認係以損害原告名譽為目的,且被告系爭甲、乙貼文所述均符合事實(詳下述說明),原告不過係被告描述訴訟背景時所附帶提及,根本非專對原告所為,難認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之意思。
㈡系爭甲貼文中:「兩年多前,民進黨爆出性騷事件,沈富雄
研判浮上檯面的個案只有十分之一,高嘉瑜糾正為百分之一」的部分係根據系爭節目之內容,沈富雄與高嘉瑜皆是特別來賓,當時民進黨剛爆出性騷擾案件,主持人詢問沈富雄的看法,同時節目下方的字幕是「黨工遭性騷高層一句“怎不跳車”性騷吃案衝擊賴2024?」,當時沈富雄發言稱:「…我剛剛在休息的時候,我問高嘉瑜委員,我說其實浮上檯面的案子少啊,在水底下的案子多,我說起碼1比10,她說不只,1比100…」,系爭甲貼之內容與當下的事實(民進黨爆出性騷事件及沈富雄的發言)並無落差,沈富雄發言時,高嘉瑜就坐在旁邊,面帶微笑,並無提出反駁或澄清,此部內容不過是對於原告與沈富雄於該政論節目言行,所為客觀描述,並無偏離事實。嗣同日TVBS新聞以「賴清德不用選了?綠性騷7案狂燒 沈富雄示警暗藏驚人黑數」為標題,對原告及沈富雄的談話加以報導,中天新聞同日亦以「賴清德不用選了?綠營性騷8連爆還沒完 沈富雄曝『驚人黑數』」為題報導,上開兩則報導均以「民進黨性騷擾風波」為開頭並展開後續討論,亦均援引原告與沈富雄在系爭節目之談話內容。隔日,中天新聞更以「【張雅婷辣晚報】民進黨性騷"+N案"沈富雄"史詩級爆料""『驚人黑數』"」繼續報導。6月4日開始,則有訴外人孫瑋芒記者於臉書發表「民進黨飼老鼠咬布袋」為標題之貼文,認為原告在系爭節目與沈富雄的談話是在對民進黨落井下石,且成為中共黨媒「環球網」於6月3日之報導,並隨文附上報導,同日(6月4日)訴外人周玉蔻亦發表「高嘉瑜造謠,污衊民進黨形象,成為紅媒認知作戰工具…高嘉瑜說謊,還不認帳」等語之貼文,訴外人吳欣岱亦於同日發文表示譴責,臉書粉專「南風正在吹」同日亦發文,內容為:「高嘉瑜上少康戰情室同時爆料:民進黨性騷未爆比例是1:100」等語,均可見諸多媒體及名嘴認定原告所稱百倍的性騷黑數與民進黨有關,並據此譴責原告身為民進黨員卻散布不利民進黨之不實消息,實為背刺之舉,則系爭甲貼文中:「針對高嘉瑜所稱百倍的性騷黑數,多家媒體與多位名嘴均認為她再度背刺民進黨」的部分,亦均與上開事實相符,也是客觀描述。又被告在看到上開報導與貼文後,確實在112年6月5日於臉書貼文,題目是:「高嘉瑜要為她說的話負責」,系爭甲貼文中:「我也寫了一篇評論,要求高嘉瑜為她的言論負責」,亦係基於被告實際上之發言所為之描述,並無不實可言,也是客觀的描述。
㈢系爭乙貼文中:「高嘉瑜指控民進黨的性騷黑數百倍,登上
數個親藍的媒體,甚至包括對岸的宣傳喉舌環球網,標題如:『賴清德不用選了?綠性騷7案狂燒 沈富雄示警暗藏驚人黑數』」的部分,此處的親藍媒體即為前述TVBS與中天報導,對岸的環球網刊載於孫瑋芒及周玉蔻的臉書貼文,新聞標題引用自TVBS新聞網,與少康戰情室同屬一家媒體,上開媒體報導均確實存在,且均將原告黑數的說法,導向民進黨性騷擾案件,並據此攻訐民進黨總統選情,上開內容是客觀描述原告之言行受媒體傳播之結果並無不實。又系爭乙貼文中「沈富雄與高嘉瑜聯手抹黑民進黨」的部分,原告與沈富雄的於政論節目的發言,被有心媒體用來打擊民進黨的總統選情,此段描述係對事件之總結,被告使用的「抹黑」是評價文字的選擇,如周玉蔻使用「污衊」,孫瑋芒使用「飼老鼠咬布袋」,均描述同一事件,也合乎一般社會大眾對此事件的觀感。系爭節目討論的主題是「民進黨的性騷擾案」,錄影時只有民進黨爆出性騷擾案備受矚目,原告的百倍性騷黑數沒有其他適用的單位,原告稱台灣社會有八成婦女遭受性騷擾,顯見1比100的黑數另有所指,根據系爭節目前後的語境,原告的百倍性騷黑數指涉的就是民進黨,且原告所稱的百倍性騷黑數,6月2日、6月3日經特定媒體或中國官媒報導後,並未見原告出面澄清,遲至6月4日孫瑋芒發文後,始否認指涉民進黨,系爭甲、乙貼文提及原告之部分,均與主要事實相符,並無虛偽之處,被告為文均有憑據,被告的評論過程均係建立在原告參與政論節目所自行公開發表的影片內容以及後續報導,並據此提出意見及政治推論,表達主觀的政治評論,與惡意捏造事毀損名譽具有本質上差異,在被告發文前,也有諸多名嘴或媒體將原告與沈富雄的談話解讀是針對民進黨性騷擾案件所為,如此解讀係因原告的言論正是在政論節目討論民進黨性騷擾案的背景下所為,自然會認定黑數所指為民進黨性騷擾案,基此,有媒體、名嘴、民眾或被告認為原告背刺民進黨,無非是基於原告於政論節目上的作為與後續媒體報導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姑不論原告與沈富雄在台下究竟是討論整體社會性騷擾案件的黑數,又或是民進黨性騷擾案件的黑數,此部分乃原告與沈富雄之私談,實情如何已未可知,任何人亦無義務要為其等事後串連之辯詞全盤接收,但依照當時的時空背景及其等當下談話的脈絡或內容,均足以使人產生是在講民進黨性騷擾案存有黑數的認知,有心媒體更以此操縱輿情,確實已造成閱聽者形成不利民進黨的印象,縱兩人並非故意波及民進黨,亦難認對民進黨形象之貶損毫無過失,則民進黨支持者及被告基此為文批評,難認有何不當、不實之處。
㈣原告起訴及追加主張侵害名譽之言論限於系爭甲、乙貼文之
系爭言論,其餘貼文或其下留言均非本件事實及審理範圍。系爭甲、乙貼文之負面留言係回應沈富雄無因言獲罪等情,進而以「敗類」等語辱罵沈富雄、原告、王世堅、黃國昌、柯文哲等人,各留言者所以要如此讉責原告的原因多端,未必係因原告性騷黑數之言論而留言,況依被告自另案刑事、民事判決所得之實務見解,使用「敗類」等語辱罵公眾人物未必會使其等名譽、尊嚴遭到貶損,已難遽認原告名譽受有侵害。又原告之舉證均係在系爭甲、乙貼文發表之日期以前而不能證明受侵害之因果關係,且被告之貼文縱受轉載或引用,可能是為指責被告或支持原告,可見單憑被告之貼文受轉載或引用,根本無從推斷原告的社會評價就有所貶損。再者,依原告與沈富雄於系爭節目當下談話的脈絡或內容,均足以使人產生是在講民進黨性騷擾案存有黑數的認知,同日及隔日媒體也都以原告所指的百倍性騷黑數就是指涉民進黨,故而民進黨支持者為文批評上情,更有知名媒體人發文表示譴責,由上開事實脈絡可知,被告並無羅織原告罪名,最早將原告與沈富雄性騷黑數言論解讀為民進黨性騷黑數,並攻擊原告者的是新聞報導及臉書貼文,被告實係看到該等新聞後認原告言行不妥方撰文批評,原告之名譽縱因性騷黑數事件有所影響,顯非基於被告行為所致,在被告發文以前,原告已飽受各方批評致名譽貶損殆盡,原告主張因系爭言論名譽受有損害,難認有因果關係,原告主張其名譽因被告系爭甲、乙貼文而受侵害是其個人主觀感受。再者,無人有義務相信原告事後澄清之詞,任何人當然可以本於自身確信,閱覽系爭節目後為不同解讀,此乃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均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所為之合理評論,況若原告閱覽被告文章,會產生原告在談論民進黨性騷黑數的印象,則該日政論節目之閱聽者,何嘗不會產生如此的解讀,被告於112年6月5日至7日於臉書撰文,將系爭節目截圖作為附件,做成逐字稿,將原告於臉書之澄清也截圖附上,提供系爭節目播出後媒體之反應,且內容已說明是「針對高嘉瑜提供的一比一百黑數比,有兩點質疑」,是被告提出客觀事證,陳正反雙方意見,進而提出自己的觀點,供眾人評斷,係對原告於政論節目之言行舉止所為意見表達,被告之貼文並無不法、不實之處,且絕大部分均與原告無關。被告所為系爭甲、乙貼文,係客觀描述過去已然發生之原告與沈富雄於政論節目之言行,以及該等言行其後在當時媒體、名嘴間如何被傳播、解讀、指摘,及後續衍伸的各種訴訟結果,並無惡意扭曲任何事實,對於原告所述百倍黑數是否指民進黨性騷擾案,自有社會公評,被告沒有為原告澄清之義務,原告是否抹黑民進黨,其他媒體與名嘴均有定論。另案刑事、民事判決僅係免除沈富雄辱罵被告的刑事與民事責任,與原告無關,並無實質認定原告提出的百倍性騷黑數是否針對民進黨,亦無認定被告有張冠李戴之舉,復無認定被告所言有所不實或具有惡意,反肯認言論均有相當公益價值,被告循此認知,嗣後發表系爭甲、乙貼文,客觀描述事發當時的認知及訴訟的來龍去脈,難認有何惡意可言。
㈤本件僅有一個事實,即沈富雄在系爭節目討論關於民進黨性
騷案時,提及檯面上的案子與檯面下的案子數量是1:100,任何人包含兩造在閱覽上開事實後,本於自身確認所為解讀,所發表不論是有有利於原告之言論,或指責原告之言論,應均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所為之合理評論,原告在節目播出後之澄清,無非是對上開事實為有利自己之解讀,意圖扭轉對自己不利之輿論,倘上事實無產生別種解讀之可能,原告又何須事後澄清?而不論媒體、名嘴或被告,對於上開事實進而為不利原告或不利民進黨之言論,亦均僅基於上開確切事實之解讀,並無扭曲事實之成分,故原告指控被告為文建立在不實基礎,已非有據。㈥被告發表系爭甲、乙貼文既與原告名譽受損與否無關,又無
不法,且原告僅主張系爭甲、乙貼文僅有部分內容不實(且無證明),卻要求刪除系爭甲、乙貼文全部內容,未見說明其理據,令人費解,原告主張命刪除具備高度個人識別功能之社群平台頁面貼文,有侵害其思想自由及不表意自由之虞,非侵害較小之適當方式,難以通過比例原則,原告要求登載之勝訴啟示卻並非系爭甲、乙貼文之客觀文字內容,更泛舉諸多與非兩造為當事人之判決,已難認該啟示尚屬相當而無逾越必要之範圍,原告主張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195條,請求賠償、刪文或登報即均非有據等語,資為抗辯。
㈦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被告於114年8月26日於臉書發表系爭甲貼文,於115年2月13日於臉書發表系爭乙貼文等情,有系爭甲貼文、乙貼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至29、197至199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四、原告本件主張,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且名譽權受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加以判斷,而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判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惟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相夾論敘,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該言論屬陳述事實者,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其屬意見表達者,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解讀爭議之言詞時,除不得任意匿飾增刪外,應綜觀該言詞之全文,以免失真。㈡再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
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在民主多元之社會,對於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其違法性之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就行為人行為之態樣、方式及言論之內容與社會公益加以衡量,視其客觀上是否違反現行法秩序規範所預設之價值而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4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倘依行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縱事後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亦不得遽謂行為人有未盡注意義務之過失而令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等情(見本院卷第185頁),業經被告否認,自應由原告就被告行為該當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㈢觀之原告於112年6月2日應邀參與政論節目「少康戰情室」即
系爭節目之錄影內容,當日討論議題為民進黨爆發之性騷擾事件,原告當時具民進黨立法委員身分,與沈富雄等人一同參與討論,沈富雄於該節目陳述:…性騷擾案當然是很不容易講,很複雜,會不會影響選情,如果只有一個兩個個案,應該是不會,如果是單純的性騷擾,這個影響也不大,但是如果他牽涉到政治,就是說這些主角,跟這些大咖都有關係,而且他們標案,又是審查委員,而且一標不是幾個案子,這個當然就會,這個時候,周邊連帶引起的附帶牽扯,當然就會,我剛剛休息的時候,我問高嘉瑜委員,我說其實浮上檯面的案子少啊,在水底下的案子多,我說起碼1比10,他說不只,1比100,但是他剛才又講八成的婦女有這種經驗,真的有八成喔等語,原告則回答這是統計啦等語,沈富雄繼而陳述:但是如果八成的經驗,除非一個男人就是騷擾的對象不是都,如果是同一個對象,但是如果是八成的女人,要有八成的男人犯案的話,我們的選舉就完全沒有候選人,對不對…等語。而沈富雄在談論所謂水底下的案子是1比10或1比100時,畫面標題是「黨工遭性騷高層一句"怎不跳車"性騷吃案衝擊賴2024?」,有原告提出之節目光碟及截圖可參(見本院卷第49、537頁)。
㈣系爭節目播出後不久,依兩造提出有關系爭節目內容之媒體報導或個人評論如下:
⒈112年6月3日TVBS新聞報導(見本院卷第227頁),標題為「
賴清德不用選了?綠性騷7案狂燒沈富雄示警這狀況」,內文為:「…前民進黨立委沈富雄表示,如果牽涉到政治,主角跟這些大咖都有關係,當然就會影響賴清德選情…沈富雄在TVBS政論節目《少康戰情室》中談到民進黨性騷擾相關議題時表示,總統蔡英文參加熟朋友的婚禮或是他們小孩的婚禮,通常不是蔡英文主動去的,是這些人開口的,當然平時交情要夠,要不然總統也不會去。是否影響2024民進黨和賴清德的選情?沈富雄指出,『如果只有一個、兩個個案,應該是不會!那如果是單純的性騷擾,影響也不大,但是如果他牽涉到政治,也就是說這些主角跟這些大咖都有關,而且他們標案、又是審查委員…這個當然就會影響…』」。
⒉112年6月3日中天新聞報導(見本院卷第229至230頁),標題
為:「賴清德不用選了?綠營性騷8連爆還沒完 沈富雄曝『驚天黑數』」,內文為:「民進黨性騷風波連續爆,2天內已累計爆出8起相關案件,迫使民進黨主席賴清德臉書發文致歉。前立委沈富雄2日上TVBS節目《少康戰情室》評論指出,他與高嘉瑜討論,認為沒爆出的案子多達10倍甚至100倍。
沈富雄表示『性騷擾案當然是很不容易講,很複雜,會不會影響選情?如果只有一個、兩個個案,應該是不會!…』沈富雄再指出:『剛剛休息的時候問高嘉瑜,我說其實浮上檯面的案子少,在水底下的案子多,我說起碼1比10吧?她說不只,1比100!』沈富雄接著說:『她剛才又講8成的婦女有這種經驗,真的有8成啊?』旁邊的高嘉瑜答:『這是統計啦』」。
⒊112年6月3日環球網報導(見本院卷第231至233頁),標題為
:「蔡英文辦公室某要人疑涉性騷擾?島內網友:誇張,比爆米花爆還快」,內文為:「【環球網報導】據臺灣ETtoday新聞雲3日報導,民進黨性騷擾爭議連日爆發,如今又有受害者出面控訴,稱"小英之友會"有"相當重要的人士"涉及性騷擾。儘管當事人未公開發文,但島內名嘴黃揚明點名該人士現為總統府『資政』…臺灣中時新聞網3日報導稱,民進黨性騷擾風波持續延燒,蔡英文、賴清德在臉書發文致歉。由於2024總統選舉將至,外界也關注此事對民進黨參選人賴清德選情衝擊程度,前民進黨立委沈富雄在政論節目中稱,如果只有一個、兩個個案,應該是不會。…但如果牽涉到政治,也就是說這主角跟這些大咖都有關係,這個當然就會影響。沈富雄稱,他在休息時與民進黨立委『高嘉瑜談論,』我說其實浮上檯面的案子少,在水底下的案子多,我說起碼1比10嗎?她說不止,1比100!"沈富雄稱,覺得很奇怪,為什麼所有柳下惠都到國民黨,而所有的色鬼都來民進黨?」。
⒋112年6月3日中天新聞以「【張雅婷辣晚報】民進黨性騷"+N
案"沈富雄"史詩級爆料""『驚人黑數』"」為題報導(見本院卷第353頁)。
⒌112年6月4日訴外人孫瑋芒於臉書貼文(見本院卷第355頁)
,標題為:「民進黨飼老鼠咬布袋」,內文為:「…高嘉瑜6月2日上TVBS政論節目《少康戰情室》,談民進黨性騷擾風暴,TVBS新聞網報導,同台的沈富雄描述,休息時間與高嘉瑜談論,『我說其實浮上檯面的案子少,在水底下的案子多,我說起碼1比10吧?她說不只,1比100!』…高嘉瑜的統計從何而來?『100倍』之說是憑個人感覺的推論,有譁眾取寵效果,…黨籍立委高嘉瑜指出民進黨這麼亂、這麼爛,中共黨媒自然見獵心喜,《環球網》6月3日予以轉述,中國入口網站《新浪網》《網易》再擴散《環球網》這篇報導,高嘉瑜為中共對台認知作戰添了一筆績效。6月5日更新:新增下文的補充說明、《TVBS新聞網》及《中天新聞網》新聞標題截圖。高嘉瑜委員6月4日夜間在臉書引用我這篇臉書截圖,指『有心人士刻意抹黑造謠帶風向』。沈富雄6月2日《少康戰情室》談話是這麼說的:『我跟你講,性騷擾案喔,當然是很不容易講…《TVBS新聞網》6月3日新聞標題,把沈富雄所說的『驚人黑數』指向民進黨:賴清德不用選了?綠性騷7案狂燒沈富雄示警暗藏驚人黑數《中天新聞網》6月3日新聞標題,也做如是解讀:賴清德不用選了?綠營性騷8連爆還沒完沈富雄曝『驚人黑數』」。
⒍112年6月4日訴外人周玉蔻於臉書貼文(見本院卷第359頁)
,內文為:「TVBS新聞網報導,高嘉瑜和沈富雄6月2日,錄影前私下聊天,沈問高,民進黨性騷案已爆和未爆的比例是
1:10,高嘉瑜糾正說,是1:100。之後,政論節目及環球網、中時新聞網紛紛根據高的說法加以報導,環球網引述沈的話形容『所有的色鬼都來民進黨。』(如圖片所示)高嘉瑜造謠,誣衊民進黨形象,成為紅媒認知作戰工具,被資深媒體人孫瑋芒揭發後,還不認帳,臉書發文賴給『有心人士帶風向』。高嘉瑜說謊,扭曲真相,用不是事實的1:100數據破壞民進黨形象,沒有觸犯賴清德主席上任後提出的原則嗎?…」。⒎112年6月4日南風在吹-台灣側翼在於臉書貼文(見本院卷第3
75頁),內文為:「高嘉瑜上少康戰情事時爆料:民進黨性騷未爆事比例是1:100也就是說,如果檯面有兩件性騷事,檯面下就有200件是未爆料的!!好樣的,民進黨的敗類無誤。」。⒏112年6月4日訴外人吳欣岱於臉書貼文(見本院卷第367頁)
,內文記載:「高嘉瑜說,有心人士刻意帶風向,抹黑她『說民進黨台面下沒爆出來的案子是1:100』。她口中的有心人士,其實就是TVBS新聞網與少康戰情室等統派、泛藍媒體。既然不樂見造謠帶風向,是否該負起民意代表的責任,在節目、新聞上釐清、聲明,甚至以行動抗議、拒上統媒?…」。⒐112年6月5日ETtoday新聞雲刊載「有網友近日在臉書指控,
民進黨立委高嘉瑜稱民進黨未爆出的性騷案是檯面上的100倍,引發網路議論,但高嚴正否認。當時與高嘉瑜一同上政論節目的名嘴沈富雄5日受訪說,這段話是綠營側翼無中生有;…沈富雄今天下午受訪自稱,他很不甘願接受這段採訪,因為接受採訪就是上了綠營側翼翁達瑞的當,上周五他跟高嘉瑜在政論節目上討論性騷擾案件的黑數,自己認為沒有說的有1比10,高嘉瑜則認為不只,並補充台灣女人一生中約有8成受過騷擾,但沒有申訴,最終變成黑數。沈富雄強調,當時討論黑數時,腦子裡一點點民進黨的念頭都沒有,只是就台灣當前社會性騷擾案浮上水面的有多少,就是這樣而已。…沈富雄說,今天自己還沒有進辦公室,高嘉瑜就傳訊息來了,拜託自己出來澄清一下…」(見本院卷第33頁)。
⒑112年6月5日三立新聞台YOUTUBE影片「苦苓轟高嘉瑜又在背
刺自己人!節目上稱民進黨性騷黑數是檯面上100倍當下没反應事後才否認!?苦苓痛批不只幫到藍白兩黨還幫到共產黨!鍾年晃主持【鄭知道了精選】(見本院卷第221頁)。
⒒112年6月6日太報新聞報導(見本院卷第205頁),標題為「『
民進黨性騷黑數1:100』?陳琬惠喊冤高嘉瑜:賴清德管好側翼」,內文記載:「近日性騷擾議題延燒,有網友指稱,民進黨立委高嘉瑜在政論節目上,指稱民進黨未報出的性騷擾案件是檯面上的100倍,但高嘉瑜對此喊冤,民眾黨立委陳琬惠今(6/6)表示,緣營側翼扭曲高嘉瑜談話,拿高嘉瑜祭旗,非常不公平…」。⒓112年6月7日三立新聞網報導(見本院卷第209、210頁),標
題為:「民進黨漠視放任高嘉瑜!鍾年晃呼籲拒投」,內文為:「民進黨立委高嘉瑜屢爆爭議,引起綠營支持者怒火,資深媒體人鍾年晃在網路媒體『放言』以『有這樣的同志何需敵人』為題撰寫評論…鍾年晃在文章中指稱『民進黨正為接踵而至的性騷擾事件所苦,全黨上下急於亡羊補牢,忙得不可開交。不料,黨籍立委高嘉瑜卻在未引述何證據情形下,脫口而出還有一百倍黑數尚未爆發。立即被中國媒體引用,大加揶揄嘲笑…這已經不是高嘉瑜第一次在同志背後捅刀,在此呼籲民進黨中央應立即成立調查小組,查明『一百倍黑數』是否為真…」。
⒔112年6月8日NEWTALK新聞報導(見本院卷第201至203頁),
標題為:「高嘉瑜再遭『集體暴打』黃光芹:賴清德有要綠營側翼名嘴這樣幹嗎」,內文記載:「民進黨爆出多起性騷擾案後,性平風暴襲捲政壇。近日有網友爆料,民進黨立委高嘉瑜與前立委沈富在政論節目引述調查數據指稱民進黨未爆出的性騷案是檯面上的100倍,高嘉瑜因此遭到部分綠營人士及支持者撻伐。對此,資深媒體人黃光芹表示:『賴清德有要綠營側翼名嘴這樣幹嗎?!』更直言:『這已經不是在探討問題、解決問題,而是再次對高嘉瑜集體政治霸』…」。
㈤承上,系爭節目當時的討論議題是關於民進黨性騷擾案,而
沈富雄陳述與原告於休息時討論性騷擾浮上檯面案子及水底下案子比例之前段陳述,亦係在講述民進黨爆發之性騷擾案會不會影響選情,且沈富雄當時並未表明與原告私下討論之性騷黑數係指社會上性騷擾案件而非民進黨,一般觀看系爭節目者,由當日系爭節目討論之議題、內容及沈富雄陳述之前後文,自可能將二者產生關聯,認沈富雄所稱與原告討論之性騷黑數係指民進黨。又系爭節目播放後,依上㈣說明,確有多家媒體或個人針對系爭節目中沈富雄所稱性騷黑數加以報導、評論,有部分媒體或個人明指原告與沈富雄所談論之性騷黑數係指民進黨,甚至因而指責原告,而上㈣、2即112年6月3日中天新聞報導,標題記載:「賴清德不用選了?綠營性騷8連爆還沒完 沈富雄曝『驚天黑數』」,內文則記載民進黨性騷擾連環爆,沈富雄於系爭節目評論指出其與原告討論,認為沒爆出的案子多達10倍甚至100倍等語,則由該報導標題使用之文字及內容敍述方式,足使一般閱覽該報導者認該報導所載沈富雄於系爭節目與原告討論之性騷黑數係指民進黨。另上㈣、⒊即112年6月3日環球網報導,其報導內容即係關於民進黨之性騷擾案件,且除引用沈富雄於系爭節目所述與原告討論性騷黑數後又特別引用沈富雄所稱所有的色鬼都來民進黨之詞語,亦會使閱覽該報導者認該報導所載沈富雄於系爭節目與原告討論之性騷黑數係指民進黨。被告嗣於112年6月5日亦在臉書貼文(見本院卷第41頁),標題為「高嘉瑜要為她講的話負責」,內文並記載:「高嘉瑜上『少康戰情室』,休息時告訴沈富雄,民進黨性騷案的未爆黑數比是『一心一百』。原本沈富雄只估計『一比十』,但被高嘉瑜糾正。沈富雄在電視上公開高嘉瑜提供的數字,藍營媒體紛紛報導,包括對岸的環球報。媒體的標題是『賴清德不用選了…沈富雄曝驚人黑數…民進黨深陷性平危機,高嘉瑜提供『一比一百』的黑數比,等同落井下石,嚴重傷害所屬政黨的形象與選情。#合理的懷疑針對高嘉瑜提供的『一比一百』黑數比,我有兩點質疑:一、黑數比來自何處…」。㈥本院觀之系爭甲貼文之標題為:「法院認證『敗類』是合理評
論」(見本院卷第27頁),系爭乙貼文標題為:「沈富雄的辱罵無罪免賠」(見本院卷第197頁),另由系爭甲、乙貼文內容(見本院卷第27、197至199頁,即附件二、三),可見系爭甲、乙貼文是被告針對其與沈富雄之間之訴訟所為論述,雖其中有提及沈富雄、原告於系爭節目討論性騷黑數、之後媒體報導及名嘴指責等有關原告之內容及系爭言論,惟由系爭甲、乙貼文整篇文章可見該部分係為說明被告與沈富雄爭訟之背景經過,縱被告於系爭甲、乙貼文陳述原告及沈富雄於系爭節目所述性騷黑數係指民進黨,亦係本於沈富雄於系爭節目所稱與原告私下討論十倍、百倍性騷黑數之事實,有一定資料為憑,被告於系爭甲、乙貼文亦有說明沈富雄及原告嗣後澄清性騷黑數沒有指明民進黨,沈富雄指控被告冤枉原告等情節,則系爭甲、乙貼文中關於原告部分之言論及系爭言論係被告於觀看系爭節目、媒體報導及他人評論後,經個人價值判斷後所提出主觀意見、評論,並在評論同時一併公開陳述評論所根據之事實,自非屬於不實事項之散布,縱該二貼文文字使用方式係以肯定語句表達原告與沈富雄於系爭節目所討論之性騷黑數係指民進黨,然閱覽系爭甲、乙貼文者從完整文章內容亦可明瞭此屬被告個人主觀意見、評論。故衡酌系爭甲、乙貼文之整體脈絡,系爭甲、乙貼文目的係在評論被告與沈富雄間訴訟爭議,系爭甲、乙貼文有關原告之言論及系爭言論係在說明被告與沈富雄訴訟爭執之發生緣由,並非針對原告個人名譽為之,亦非為毀損原告名譽為目的,被告本於沈富雄於系爭節目陳述私下與原告討論性騷黑數當時情狀,及事後媒體報導、他人評論,暨沈富雄、原告澄清經過、被告於112年6月5日於臉書貼文等一定事實所為之質疑評論,係被告據系爭節目內容、媒體報導等事證為推斷並發表個人主觀意見、評論,難認被告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言為真實,或主觀上有虛構捏造事實之不法意圖,或流於恣意謾罵,而性騷黑數或公眾人物關於公共議題之言行非僅涉及私德,應屬可受公眾評論之事務,社會大眾亦可由系爭甲、乙貼文所載內容自行評斷貼文內容或系爭言論是否可採,尚難認系爭言論或系爭甲、乙貼文關於原告部分之言論與事實不符或未經合理查證,或非屬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與一般真正惡意毀人名譽者尚有不同,再審酌原告斯時為立法委員,係自願進入公眾領域成為公眾人物,應為較高程度退讓等情狀,兩相權衡下,自難認系爭甲、乙貼文關於原告之言論及系爭言論係屬不法而令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㈦至於原告雖陳稱其與沈富雄嗣後有於媒體澄清,並經另案刑
事、民事判決認定原告並無指控民進黨性騷黑數,被告卻仍基於錯誤事實而於系爭甲、乙貼文發表關於原告言論及系爭言論,被告確實有主觀妨害名譽惡意或過失等語,惟查:
⒈被告與沈富雄或被告與訴外人黃光芹間所涉另案刑事、民事
案件,其中臺灣高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9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91至105頁),係針對沈富雄於112年6月6日YOUTUBE網路節目「【沈富雄/郭正亮/黃暐瀚】沈富雄澄清百倍黑數非民進黨綠營側翼扭曲高嘉瑜性騷談話醜陋?少康戰情室00000000」中,發表「這個翁達瑞,這個知識分子的敗類」等言論,是否對被告構成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而為判斷;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01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107至116頁),係針對被告以黃光芹於112年6月8日上午7時28分在其臉書帳號「黃光芹」之網頁上發表「賴清德有要綠營側翼名嘴這樣幹嗎?!」一文,提及被告臉書帳號「翁瑞達」,而後被告於同日上午9時51分以「翁瑞達」帳號在臉書上發表「駁斥黃光芹的惡意攻擊」一文,黃光芹於同日10時32分在其臉書撰文稱「不回應不值得回應的反撲,連他的名字都不想提,不要臉的髒東西!」所提妨害名譽刑事自訴案件為判斷;臺灣高等法院114年8月26日114年度上字第259號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117至122頁),則係被告針對沈富雄於112年6月6日YOUTUBE網路節目「【沈富雄/郭正亮/黃暐瀚】沈富雄澄清百倍黑數非民進黨綠營側翼扭曲高嘉瑜性騷談話醜陋?少康戰情室00000000」中,發表「這個翁達瑞,這個知識分子的敗類」等言論,是否構成民事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為判斷。本院審酌上開案件當事人均非原告,上開案件判決雖有提及於系爭節目沈富雄陳述與原告私下討論性騷黑數之情節、內容,然該部分並非該等案件之起訴事實或訴訟爭點、訴訟標的,自難認被告於該等判決後,於系爭甲、乙貼文針對其與沈富雄之訴訟爭執發表個人意見、評論時,敍述訟爭起源即關於沈富雄於系爭節目陳述與原告私下討論性騷黑數之事並為評論,有何明知不實、未經查證或非善意評論之妨害名譽故意或過失。⒉關於沈富雄於系爭節目所述與原告討論性騷黑數言論,如前
所述,確有可能造成觀看系爭節目者產生沈富雄與原告所討論性騷黑數係指民進黨之觀感,上開言論並為可受公評之事務,縱原告及沈富雄事後澄清二人討論之性騷黑數係指社會性騷擾案件而非民進黨,然社會大眾亦可就沈富雄及原告事後澄清之言論是否可採本於個人價值判斷發表主觀意見、評論,系爭甲、乙貼文亦有說明沈富雄及原告嗣後澄清情節,當無從認系爭甲、乙貼文關於原告之言論或系爭言論係屬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五、綜上,被告於系爭甲、乙貼文關於原告之言論及系爭言論,並未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將114年8月26日、115年2月13日於社群媒體發布之侵害原告名譽如附件
二、附件三所示之貼文刪除,及負擔由原告自行刊登在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以標楷體24號字體,及長不低於25公分、寬不低於15公分之1/4版篇幅,如附件一所示勝訴啟事1日之刊載費用,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原告之訴已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引用、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汶晏附件一:
陳時奮自112年6月5日起,以化名「翁達瑞」,多次於社群媒體中貼文指稱「高嘉瑜稱民進黨性騷黑數百倍」,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9號、113年度上易字第50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259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851號判決,認定「原告高嘉瑜之言論,並非指民進黨性騷黑數」,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851號判決認定陳時奮之前開言論內容不法侵害高嘉瑜之名譽屬實。茲為回復高嘉瑜之名譽,特此刊載勝訴啟事。
刊登人:高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