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893號原 告 匯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李素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110元,此裁定已於114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