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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9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915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被 告 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首字被 告 林樹雄

林聖哲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複 代 理人 李美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10日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妘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