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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97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978號原 告 南國熙訴訟代理人 呂月瑛律師

黃雨柔律師被 告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裴偉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林 泓律師被 告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訴訟代理人 陳肇英律師被 告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訴訟代理人 黃秋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民國105年9月12日訴外人蔡玉真於政論節目「政經看民視」藉討論「兆豐洗錢案疑雲」,聲稱伊協助日本黑道洗錢犯罪(下稱系爭內容),隨後「政經看民視」節目製播者即訴外人民視電視台將該集節目上傳至YouTube頻道,各大媒體(包含被告)接連引用上開訊息,於各自經營之網路平台發布網路新聞。嗣訴外人資深媒體人胡忠信告發伊違反洗錢防制法,伊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第6387、6388號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在案,足可證明伊並未涉洗錢罪行。被告接獲伊要求移除不實報導之律師函後,仍未移除如附表所示之報導(下稱系爭報導),貶損伊之社會評價暨侵害伊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請求除去侵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鏡傳媒公司)應將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網路新聞予以移除。㈡被告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道旺台公司)應將附表編號2所示之網路新聞予以移除。㈢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自由時報公司)應將附表編號3-1、3-2、3-3、3-4所示之網路新聞予以移除。

二、被告則以:

(一)精鏡傳媒公司部分:附表編號1-1、1-2報導內容兼具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具高度公益性,為可受公評之事,伊已善盡合理查證消息來源之相關資料,如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判決、香港交易所網站公開資料、原告遭臺灣警方偵辦等相關新聞、胡忠信對原告提出違反洗錢防制法之告發,伊基此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而為報導,並無侵害原告人格等權利,原告事後獲得之不起訴處分係以追訴權時效完成為由,不足以反推報導當時之查證有何不法;又伊為平衡報導亦將原告說法披露於報導中,自未對原告名譽權造成不法侵害;再者,伊基於合理查證而書寫報導標題,並未指涉原告有洗錢或掏空公司,應屬合理評論之範圍,報導內容之評價僅係基於個人價值判斷而為之意見表達,且屬社會大眾得以檢視之重大公益事項,原告名譽等權利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伊之報導不具民法第18條之不法性,原告請求移除報導於法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王道旺台公司部分:附表編號2之報導係傳述有關原告涉國際洗錢案件之相關判決結果,攸關公眾利益,伊於刊載前已查證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公開裁判書之內容,報導內容與事實亦相符,無不法侵害原告人格權。附表編號2之報導屬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權,在法益衡量下,原告之名譽權應有所退讓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自由時報公司:附表編號3-1至3-4之報導,都是針對檢警偵查程序與結果、司法程序及裁判結果所為的中性報導。又洗錢案件屬於重大公共利益事項,且伊報導用語均為「遭控」、「被指」、「傳訊釐清」、「不起訴」、「敗訴確定」等描述事件程序及其結論之客觀用語,未指涉原告犯罪成立,相關內容亦經過合理查證。其他媒體基於新聞價值之判斷、風險評估或內部政策而選擇移除相關報導,並不代表原先報導具有違法或不法侵害之瑕疵,更無從推導未下架即屬不法侵害;原告請求全面下架作為排除侵害手段,屬最嚴厲之言論抑制措施,顯失比例原則,影響社會知的權利及公共事件之脈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伊並未涉洗錢罪行,系爭報導將原告塑造為協助國際黑幫從事重大金融犯罪之嫌疑人,使原告社會評價、人格尊嚴及生活關係所受貶損程度深重,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於收到原告寄發請求移除報導之律師函後,明知不實仍選擇傳播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內容,將原告與負面詞語反覆連結,屬刻意挑選受害人進行抹黑之不法行為,使不實言論之不法性延續迄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排除侵害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所應審酌者厥為:原告請求被告移除系爭報導,是否有據?

(一)按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法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又新聞媒體業者在自己的公開網站刊載報導,倘事涉公益而無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者,自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具言論、出版性質之新聞自由,任何人均無權請求移除,否則,將侵害新聞自由與社會一般知的權利,此與被報導之資料主體得否對搜尋引擎業者或蒐集、儲存及使用個人資料業者、網路服務業者,主張被遺忘權,請求移除以其姓名或特徵所搜尋之結果及連結,乃屬二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倘就事實陳述之言論,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倘依行為人所舉客觀事證,足認於發表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同,而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乃實現民主價值重要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以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民眾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俾維持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惟亦須兼顧個人名譽權之保護。故新聞媒體工作者就有關涉及公共利益事務之報導,倘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額責任。至行為人就其陳述之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6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1.觀系爭報導之內容,乃關於訴外人胡忠信等人指稱原告涉國際洗錢案件,並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告發,原告最終獲得不起訴處分,而原告主張新新聞雜誌、胡忠信等人妨害名譽,提起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之訴及刑事妨害名譽告訴之訴訟紛爭過程與結果,此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5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29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74號判決、本院108年度聲判字第37號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6387、6388號不起訴處分書等為憑(見本院卷第63至111頁、第247至255頁)。

準此,系爭報導涉及原告是否涉嫌國際洗錢之犯罪行為等言論,具有重大公益性且為大眾所關切而具新聞價值應堪認定。

2.經核附表編號1-1、1-2報導兼具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而附表編號2至3-4報導則屬事實陳述,查系爭報導雖刊載於公開網站上,然關於事實陳述之部分,依查證所得之司法文書內容及其他公開資料所得結果,客觀記載訴訟結果與過程,縱刊載其他媒體報導內容或胡忠信之說法,而提及洗錢、山口組等字眼,僅係敘述原告曾遭他人告發、媒體曾有相關質疑及所衍生之司法程序與訴訟結果,並平衡報導原告聲明與山口組無關、並無洗錢、亦非掏空案之共犯等語;而原告確實曾因他人告發涉及洗錢案件而遭檢察官調查,並與他人衍生其他民事事件與刑事案件,可見被告係依前開資料所呈現之客觀事實撰寫系爭報導,其中洗錢、山口組等記載並非毫無根據或憑空杜撰,且為平衡報導亦刊載原告之聲明,堪認其就事實陳述部分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並有相當理由確信報導內容為真實,難謂違反媒體報導應有之客觀注意義務。

3.另查附表編號1-1、1-2涉及意見表達部分,報導內容雖提及「國學大師南懷瑾之子 捲入電訊掏空、黑幫洗錢案」「兆豐金去年爆發洗錢疑雲後…報導『南懷瑾之子是山口組洗錢關鍵人』」、「有人分析,山口組在日本會利用捐款給宗教團體洗錢…與南國熙關係密切的山根敬,替山口組洗錢,南國熙成立的『南懷瑾文教基金會』是否有此意圖?不免啟人疑竇。」等語,縱其用詞負面,而令原告頗感不快,然報導內容具有重大公益性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且自上開報導標題與內文整體合併觀察,縱報導有提出對原告是否涉及洗錢之質疑,然已同時載明原告對相關指控之否認及說明,並未斷定原告確有洗錢或掏空犯行,用語亦無過激、偏執之情,應認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難認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4.原告固主張系爭報導係重申胡忠信之不實言論,足使閱聽者產生負面評價,且系爭不起訴處分,足證胡忠信指控不實,被告拒不移除系爭報導即具不法性等語。然查一般閱聽者閱讀系爭報導全文後,足以知悉此僅屬相關爭議事件之報導,並非認定原告確已從事洗錢犯罪,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處,且是否獲得不起訴處分與被告於報導當時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或基於善意發表言論,分屬二事。再者,新聞媒體就具公共利益性質之事件,基於新聞紀錄與資訊流通功能,保障社會大眾知的權利之目的,仍得加以報導或保存相關報導內容,尚不能僅因事件最終未被起訴,即請求先前報導應予移除。再審酌系爭報導所為之報導形式、手段與態樣,與欲達成之公益性及民眾知的權利之新聞目的間,並無過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達一般人所認不能容忍之程度,依上開法益衡量及比例原則,並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自難僅以被告於接獲原告要求移除系爭報導之通知後,未依原告要求移除,即推認其不法性;且系爭報導既具有一定真實基礎並涉及公共利益,依前揭說明,於兼顧新聞自由及社會大眾知的權利下,原告不得僅因其主觀感受不佳而請求移除。

5.綜上,系爭報導涉及事實陳述部分業經合理查證、涉及意見表達部分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均不具不法性,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於保護新聞自由與社會一般知的權利之立場,原告主張被告未依其要求移除系爭報導,即具不法性等語,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報導予以移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許筑婷法 官 陳俞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奕廷附表被告 被告經營網路平台 編號 文章標題 發布時間 網址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鏡週刊 1-1 國學大師南懷瑾之子 捲入電訊掏空、黑幫洗錢案 107年1月21日下午2點38分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inv001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鏡週刊 1-2 宗教及慈善團體 易淪黑幫、恐怖組織洗錢管道 107年1月21日下午2點38分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inv002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CTWANT 新聞網 2 名嘴指國學大師南懷瑾之子涉洗錢 南國熙求償敗訴定讞 110年7月15日上午11點29分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28733/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由時報電子報 3-1 胡忠信告發國學大師南懷瑾之子涉洗錢 北檢今傳訊說明 106年12月6日下午5點44分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0000000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由時報電子報 3-2 兆豐銀案外案 南懷瑾之子南國熙遭控洗錢獲不起訴 108年3月11日上午11點29分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0000000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由時報電子報 3-3 被指幫山口組洗錢...南國熙提告 媒體人均脫身 109年6月19日上午12點59分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0000000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由時報電子報 3-4 南懷瑾之子控名嘴蔡玉真、胡忠信侵害名譽權 敗訴確定 110年7月15日下午12點44分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0000000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