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983號原 告 陳俊宏被 告 基泰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麗慎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複 代理人 劉儒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