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011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被 告 陳偉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間現金卡約定書第三十八條,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八萬三千五百九十九元
,及其中十六萬五千七百八十六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自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給付原告七萬四千零一十一元,及自九十八年五月
二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起訴主張:1被告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富邦商銀)訂立信用卡契約,約定由被告向富邦商銀領用卡號○○○○○○○○○○○○○○○○、○○○○○○○○○○○○○○○○號信用卡,被告得持該卡在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應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如持卡人連續二期所繳付款項未達最低應繳金額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富邦商銀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與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北銀行)合併,富邦商銀為消滅法人、臺北銀行為存續法人,並變更名稱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原富邦商銀之權利義務均由原告行使負擔之。計至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止,被告持卡共積欠十八萬三千五百九十九元,及其中十六萬五千七百八十六元自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自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2兩造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訂立現金卡信用貸款契約,約
定由被告向原告取得八萬四千元之信用額度,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借款期間自核准日起一年,如被告未於借款期間屆至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原告終止契約,並通過審核同意後,視為同意續約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八固定計算,按日計息,自借款日之次日起以三十五日為還款週期,如遲延還本時,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如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債務本金,或不依約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兩造於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簽訂約定書增補契約,約定利息改按年利率百分之九‧八固定計算,另每月繳付三千元至本金餘額全數清償止,如未依補增契約約定履行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按原契約約定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九十八年五月一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七萬四千零一十一元,及自九十八年五月二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3爰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現金卡信用貸款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增補契約、貸還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現金卡信用貸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