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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0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079號原 告 張鳳櫻被 告 徐燕輝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北投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