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158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彭若鈞律師被 告 劉芯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萬6,8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與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被
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該期帳單所載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逾期清償部分則應給付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就該帳款餘額按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所應適用循環信用利率(循環信用利率區間為年息5.99%至14.99%,被告適用之利率為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並約定如未於還款期限內付清當期應繳全額或遲誤繳款期限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1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違約金400元,連續逾期3期時計收違約金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詎被告於114年2月26日最後一次繳款1萬5,000元後,即未再依約履行,迄至本件結帳日114年8月24日止尚欠11萬1,691元(含本金10萬5,272元、已結算未清償利息4,706元、已結算未受償費用1,713元),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之利息。㈡被告另於113年6月19日向原告借款45萬3,000元,借款期間為
113年6月24日起至120年6月24日止,共84期,以每個月為1期,利息採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為首期0.88%,後續皆為12%固定計算,並約定如未於還款期限內付清當期應繳全額或遲誤繳款期限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1期時收取違約金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違約金400元,連續逾期3期時計收違約金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詎被告逾期未繳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結算至結帳日114年7月24日止,尚積欠45萬3,316元(含本金42萬9,981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2萬2,435元、已結算未受償費用90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清償。㈢被告另於113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17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
60期,以每個月為1期,利息採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為首期11.03%(採機動利率,按T型指數加計9.35%,如年利率超過16%者,均以15.88%計算),並約定如未於還款期限內付清當期應繳全額或遲誤繳款期限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1期時收取違約金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違約金400元,連續逾期3期時計收違約金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詎被告逾期未繳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結算至結帳日114年7月24日止,尚積欠18萬1,793元(含本金17萬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1萬593元、已結算未受償費用1,200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㈣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單彙總表、信用卡帳單、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申請書及約定書、信用貸款月結單戶彙總表、信用貸款帳單、匯款交易明細、利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31頁),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附表:(新臺幣/民國)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11萬1,691元 10萬5,272元 14.99% 自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45萬3,316元 42萬9,981元 12% 自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8萬1,793元 17萬元 11.03% 自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共74萬6,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