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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196號原 告 沈月碧訴訟代理人 王景暘律師被 告 鄭碧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起訴狀內被告送達地址記載錯誤,致有送達不合法之情事,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