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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196號原 告 沈月碧訴訟代理人 王景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碧桃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經核原告追加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5第3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