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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33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被 告 林美娥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24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10日上午9時35分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法 官 劉其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