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3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趙祥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70,434元(見卷第2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7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