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36號上 訴 人 慕夏四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駱龔海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正麟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